城管局機構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或參與起草有關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制定全區城市管理規劃、計劃。
(二)負責城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和建制鎮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指導、檢查、監督、考核,負責推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牽頭負責全區農村環境長效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工作考核和監督,負責垃圾回收、轉運和無害化處置管理。
(三)依法開展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市容環境衛生監察工作,負責城市和建制鎮建成區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管理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負責城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處置管理和核準。
(四)負責在城區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建筑設施、設定臨時市場或攤點的審核;與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共同牽頭負責城區道路開挖修復、臨時占道的審核;參與城區停車場(點)公交線路新辟調整、小區綜合驗收和公交站臺新(擴、改)建等方面的審核;負責區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由區城管部門參與審核或者備案的其他事項。
(五)承擔城區規劃區及建制鎮規劃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職責;承擔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室外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職責;承擔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公共場所焚燒雜物的行政處罰職責。
(六)承擔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指導協調、應急處置和監督管理。
(七)承擔區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