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發改委主要職責
(一)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措施和政策,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內外及全區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負責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監測、預測與預警分析,提出促進發展、調整結構以及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等方面的政策建議。組織開展全區科學發展評價考核工作。擬訂全區人口發展規劃,研究全區人口發展戰略,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受區政府委托向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提出推進新型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
(二)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區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改革,負責有關專項改革方案與總體改革方案的銜接。研究并協調解決有關改革的重大問題,指導重點領域改革和有關改革試點工作。
(三)擬訂并組織實施區級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規劃,依據職責負責編制并組織實施重大基礎設施等相關領域專項規劃和計劃。負責發展規劃之間的銜接以及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銜接平衡,負責有關發展規劃及計劃的審核、評估和管理。負責統籌全區沿海地區發展工作,研究提出區沿海地區發展戰略建議,擬訂沿海發展總體規劃、行動計劃和重大政策措施。
(四)負責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的綜合管理,擬訂全區固定資產投資調控目標、政策與措施。提出投資體制改革建議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和重點建設項目投資管理,統籌協調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市場準入、財政、金融、環保、土地、資源利用等方面的政策。按照權限,審批核準和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審核和轉報由市以上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考核工作。統籌協調區政府各類投資資金的使用,提出資金年度規模和投向并納入投資計劃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資金及投資項目監督管理制度,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組織竣工驗收、后評價工作。
(五)推進經濟結構調整,組織實施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第二、第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并銜接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和有關政策建議,綜合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統籌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組織推進重大特色產業基地建設和新興產業發展。負責安排重大工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建設項目,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新興產業發展及產業技術進步、產業現代化的規劃及政策。擬訂并組織實施項目建設和金融業年度考核獎勵辦法。
(六)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目標、規劃和計劃,綜合協調社會領域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組織開展全區社會發展總體水平的評估,提出促進社會全面發展的政策建議。
(七)負責協調區內金融機構和金融業發展工作。擬訂全區金融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促進金融機構合理布局,協調金融資源優化配置。研究分析金融形勢和財政、金融政策執行情況,提出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政策建議。統籌協調全區資本市場發展,提出相關融資政策,擬訂重大項目投融資方案,對企業債券融資、創業投資等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區政府與金融機構的聯系,協調解決金融業改革與發展中的有關問題。牽頭負責對本區金融機構的目標考核,負責指導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等的組建和監管工作,承擔外地金融機構在轄區設立總部或分支機構等方面的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金融生態環境建設。
(八)承辦擬上市企業的培育、股改、初審及推薦工作,指導和推動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和再融資。擬訂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計劃,按照權限,核準、審批或轉報外商投資項目、借用國際金融組織及外國政府貸款等國外貸款項目、境外投資項目。負責進口設備免稅確認及轉報。
(九)負責組織全區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清潔生產規劃及政策措施,并組織協調實施。負責能源(包括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規劃和推進新能源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監督管理及專項資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行政執法、處罰等工作。
(十)擬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政策,提出利用外資總量平衡、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統籌協調全區對外經濟合作、對口支援和接軌上海等工作。指導和監督借用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負責進口設備有關免稅工作。
(十一)貫徹執行價格法律、法規、規章,負責擬訂全區價格管理措施和辦法,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區價格改革方案。提出全區價格總水平預期調控目標及相應的調控措施,并組織實施。承擔管理價格調節基金、重要商品儲備等價格調控制度和實施特殊情況下價格干預措施方面的有關工作。按照規定的權限和范圍,依法管理重要的商品價格、公用事業價格和公益性服務價格,制定區管價格和收費標準,組織價格聽證。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制度和統計報告制度。管理上級政府和價格部門制定的商品價格和國家行政機關收費,并組織實施,提出相應的價格和收費調整建議。
(十二)依法實施市場價格監管,引導規范市場價格行為,推行明碼標價,組織開展價格誠信和價格公共服務工作。開展反價格壟斷,反價格欺詐,制止不正當價格行為,指導行業組織價格自律。組織指導全區價格和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處理價格爭議,受理價格違法行為舉報工作,依法查處價格違法和亂收費案件及不正當價格行為,指導價格社會監督工作。
(十三)組織重要農產品、重要商品和服務的成本調查,負責政府定價商品和服務價格及行政事業性收費成本監審工作。監測預測價格總水平和重要商品、服務價格,以及相關成本與市場供求變動情況,跟蹤重要經濟政策、措施在價格領域的反映,實施價格預測預警,及時提出政策建議,發布價格監測信息。負責價格認證機構的監督管理,按規定
辦理價格評估機構、價格評估鑒證人員資質認定的預受理或初審工作。
(十四)負責全區國防經濟
(裝備
)動員工作,組織擬訂全區經濟
(裝備
)動員規劃、計劃和預案,承擔區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五)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