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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發展改革委內部機構設置
來源: 區發改委 發布時間:2025-02-21 15:20 累計次數: 字體:[ ]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會務、內部安全、保密、檔案、信訪、后勤保障、資產管理和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綜合協調、督查督辦等工作;組織人大、政協建議提案辦理;負責信息、宣傳、輿情監測、電子政務等工作。

(二)人事科。承擔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出國(境)管理和績效管理等工作;負責經濟系列、工藝美術系列以及相關工程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認定材料的審核上報工作;指導所屬國有企業人事管理;負責離退休干部工作。

(三)財務審計科(財政金融科)。擬訂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審計監督等制度并組織實施;編制部門預決算,負責管理相關資金;協助做好有關區級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全區糧食儲備財務信息的匯集、整理、分析和上報工作;研究分析全社會資金平衡和財政、金融體制改革等問題;研究財政、金融政策與發展規劃、產業和區域政策協調發展并提出相關建議;提出直接融資的政策建議,負責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的存續期監管工作;組織擬訂促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政策措施,推進創業投資和產業投資基金發展,負責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的初審、轉報等工作,落實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事中事后監管;統籌協調推動降低企業杠桿率工作。

(四)發展戰略和規劃科。研究提出全區重大發展目標、經濟結構調整政策和重大生產力布局的建議,組織擬訂和推動實施全區發展規劃;協調全區一二三產業發展重大問題,并統籌銜接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承擔統一規劃體系建設工作,統籌規劃編制立項,銜接區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空間規劃與全區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并實施全區工業和信息化領域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協調編制行業規劃、專項規劃;提出新型城鎮化規劃和城鄉融合發展政策建議;組織擬訂并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負責重要文件和綜合性文稿起草和新聞發布等工作。

(五)國民經濟綜合科(經濟運行調節科)。研究總量平衡,開展重大政策預研和預評估,提出宏觀調控相關政策建議;提出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和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政策建議,并開展相關工作;提出經濟安全相關政策建議;參與全區經濟發展評價考核工作。監測分析、預測預警經濟運行態勢,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六)法規科(監管協調科、信用建設科)。承擔本部門依法行政、普法宣傳、法治機關建設工作;負責機關重大行政決策和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承擔機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指導推動企業法制、法律顧問、社會責任建設工作;推進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負責相關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做好與區行政審批局的工作銜接、執法結果反饋等工作;負責推進全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研究提出社會信用體系管理制度和標準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全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相關工作的監督檢查、考核評價;牽頭推進全社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工作;組織開展公共信用信息收集和應用管理,培育發展信用服務市場;負責自然人信用管理工作。

(七)經濟體制改革科。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擬訂并組織實施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和經濟體制有關專項改革方案;推進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組織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組織指導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中小城市和小城鎮綜合改革、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指導、協調和促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與發展;承擔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體制改革工作;承擔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相關工作;承擔南通陸海統籌發展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區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固定資產投資科。負責全區固定資產投資宏觀管理,提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建議;監測分析全區固定資產投資運行情況,擬訂固定資產投資發展目標、任務計劃和政策措施,統籌各領域重大固定資產投資規劃布局;提出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權限建議,貫徹執行政府核準的固定資產項目目錄;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區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前期研究,編制區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參與安排區級有關財政性專項建設資金,負責區級政府投資或補助(含省市以上專項資金)項目的竣工驗收,對政府出資或融資重大建設項目開展后評價工作;擬訂全區促進民間投資發展政策;根據職責分工,組織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指導全區工程咨詢業發展;負責技術改造項目管理,提出全區投資和技術改造的方向、規模,編制并組織實施工業投資、技術改造規劃及年度計劃;組織實施國家有關技術改造項目計劃,落實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優惠政策;監督技術改造項目招投標活動;指導協調推進項目建設管理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推動產融合作;負責審核轉報交通投資項目。

(九)區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公室。負責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和重點項目的管理;研究提出全區重大項目建設政策措施建議,申報省市級重大項目計劃,編制區級重大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及階段性工作目標;協調指導重大項目培育、論證等相關工作;綜合分析重大項目推進情況,督查落實年度重大項目和計劃執行情況;監測全區重大項目建設實施情況,負責重大項目協調推進工作;建立健全重大項目儲備制度;負責相關重大戰略規劃、重大政策、重大項目等評估督導;組織實施全區重點產業項目動態管理、跟蹤服務、督查考核等工作;貫徹落實國家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工作的重大戰略和省有關部署,統籌推進“一帶一路”建設重大事項研究、重要政策制定、重大規劃編制和年度工作計劃安排;承擔推進國際產能合作和重點境外園區建設的相關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產能和裝備制造、能源資源等領域重大項目的國際合作;推進落實海洋強國戰略有關工作;推進落實沿海地區發展有關工作。

(十)工業科(產業轉型升級科、運行監測協調科)。綜合分析和協調產業發展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全區工業經濟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和實施綜合性產業政策,擬訂和協調實施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加快發展先進制造業的政策措施;統籌工業發展規劃與全區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提出貫徹執行國家產業政策、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的意見建議,指導產業布局優化和產業轉移;負責工業產業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審核、管理、專項資金決算和績效評價工作;推進制造強區建設,指導推進先進制造業集群發展,培育新型工業化示范基地和產業基地建設;培育大企業、大集團和龍頭骨干企業;協調推進全區汽車產業發展;承擔推進區域協調發展、兼并重組、淘汰落后、化解過剩產能等工作;提出工業經濟近期調控目標和促進平穩健康運行的意見建議;建立健全運行監測網絡,分析工業和信息化運行態勢,編制并發布信息,開展預測預警和預期引導;負責通用機械、航空航天、軌道交通等裝備制造業行業,鋼鐵、有色、黃金、稀土、石化(不含煉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等原材料及新材料行業,輕工、紡織、醫藥、食品等消費品行業的管理,擬訂并實施行業發展規劃;組織重大技術裝備自主研發與推廣應用,指導高端技術裝備的引進、消化、吸收、創新,推進高端技術裝備國產化;推動全區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創新及應用;牽頭智能制造工作,負責智能制造重大項目建設管理,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負責區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組織協調工作;參與緊急狀態下重要物資的調度和協調工作;推動傳統工藝美術行業發展,開展相關大師、名人的評審和推薦;承擔食鹽專營工作和鹽業行業管理;協調煙草工業生產和專賣管理;推動相關行業統計體系建設。承擔區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領導小組辦公室、區減輕企業負擔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服務業科。擬訂并協調實施全區服務業發展規劃、計劃,統籌服務業各主要行業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制定促進全區服務業發展的政策建議,監測分析和綜合評價服務業運行,綜合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加快推進服務業體制機制創新,大力發展生產性服務業,推進先進制造業與現代服務業融合發展;組織實施服務業集聚區建設,協調推動總部經濟、重點企業的培育和重點項目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服務業品牌化標準化建設;組織和指導服務業人才培訓;負責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并推進實施,協調流通體制改革有關重大問題;發展生產性服務業,推進先進制造業與現代服務業深度融合;負責推進工業設計、現代物流、會展業和服務型制造發展;承擔工業文化和工業遺產保護等工作;推動相關行業統計體系建設。承擔區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創新和高技術發展科(軍民融合科)。統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組織擬訂全區推進創新創業和高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推進創新能力建設和新興產業創業投資;負責推動自主可控的先進制造業體系和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擬訂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技術創新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區企業技術中心和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開展重點新技術新產品推廣應用,促進產學研用結合和技術成果轉化;促進人工智能與制造業融合創新應用;參與推進企業質量管理、標準化和知識產權工作,培育自主品牌;組織指導企業人才隊伍建設,負責企業人才培訓;推動技術創新和相關高新技術產業化,組織重大示范工程;負責全區電子信息行業管理,擬訂電子信息、物聯網、集成電路等行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動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發展;促進電子信息技術推廣應用,組織指導行業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創新等工作;參與組織實施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中的電子信息項目,跟蹤推進信息產業重大項目建設;協調微電子等基礎產品的開發與生產,協調推進智能卡產業和應用推廣工作。

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區軍民融合產業發展規劃和國防科技工業發展規劃及其相關政策措施,協調和組織實施國防科技工業發展有關工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質量、計量、標準、情報、統計、成果轉移轉化、知識產權管理等相關工作;負責軍民兩用技術雙向轉移等相關工作;負責全區國防科技工業保密監督管理工作,協調做好軍品科研生產承擔單位保密資格審查相關工作;負責全區船舶和海洋工程裝備行業管理;負責民用船舶制造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推動相關行業統計體系建設;承擔區船舶工業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信息化發展科(兩化融合推進科)。擬訂并組織實施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年度計劃,參與擬訂相關支持政策、技術規范和標準;組織規劃重大信息化建設項目,推廣應用信息技術,擴大和升級信息消費;負責企業信息安全,組織開展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建設;擬訂并實施全區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相關政策、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信息基礎設施空間布局規劃,跟蹤推進信息基礎設施重大項目建設;負責全區信息基礎設施統計分析;組織推進通信網、廣播電視網、計算機網等“多網”融合發展;協調信息基礎設施領域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推進跨行業、跨部門信息網絡的互聯互通;統籌推進企業信息化發展,擬訂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發展戰略,擬訂并實施制造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工業互聯網創新應用、新一代信息技術與制造業融合發展的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推進工業互聯網產業發展、平臺建設和推廣應用,實施制造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試點示范工程;參與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管理體系標準制定,促進企業貫徹融合管理體系標準;推動工業領域電子商務發展。負責軟件與信息服務業、互聯網產業管理,擬訂并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指導軟件技術、產品和系統及信息技術服務工具、平臺研發和產業化;推動互聯網、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融合發展;推進網絡安全技術、產品研發及產業化;推進軟件保護和正版化;擬訂促進大數據產業發展的戰略、規劃、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引導大數據產業集聚發展,推動數字經濟創業創新;擬訂大數據收集、管理、開發、應用等標準規范;組織指導推進大數據開發、應用和管理創新;推動相關行業統計體系建設。配合上級機關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相關無線電管理事宜。

(十四)能源科。負責能源行業管理;擬訂能源發展規劃、計劃、政策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能源行業地方性標準;按職責開展能源運行調節、應急保障、安全生產等工作;負責審核上報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能源行業節能和石油、天然氣等資源綜合利用工作;組織指導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農村能源的發展;協調能源發展和電力、煤炭生產經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統籌協調全區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并組織應對有關重大突發性事件,提出安排相關物資儲備和動用的建議;履行電力行政管理職責和煤炭經營行業的監管工作;承擔區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科(長江經濟帶發展科)。研究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重大戰略問題,擬訂和組織實施全區綠色發展相關規劃和政策,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擬訂并協調實施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循環經濟發展、清潔生產政策規劃,提出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并組織實施;協調環境保護與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協調循環經濟等重大示范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負責全社會節能的綜合協調,實施能耗強度管理;承擔節能監督管理、工業技改項目能評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節能改造和綠色制造重大示范工程,指導節能環保產業發展;承擔區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有關節能具體工作;統籌落實國家長江經濟帶發展重大戰略和省有關部署;研究提出區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的重大規劃、重大政策、重大問題和年度工作安排;協調長江經濟帶跨地區跨部門重大事項,督促檢查重要工作的落實情況;承擔區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科(經濟貿易科)。研究協調有關利用外資、境外投資、內外貿易的重大政策;負責國外貸款建設項目申報和監督資金的使用,負責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的上報工作;指導開展境外投資,根據職責分工管理境外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提出園區開發的發展總體規劃,開展與外國友好城市間的經濟技術合作工作;負責重要商品的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工作;按分工,編制全區有關重要商品、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并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實施糧食、棉花等進出口計劃。

(十七)支援合作科(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科)。統籌協調全區對口幫扶、對口支援和對口合作工作;承擔我區對口支援地區支援業務工作指導,按分工編制實施相關規劃,統籌協調支援項目資金安排;落實我區參與國家西部開發和國務院扶貧辦要求的相關工作,牽頭負責東西部扶貧協作年度任務完成和督查考核工作;承擔支援對口合作地區有關工作的計劃制定、組織協調、年度評估及相關政策措施的擬訂落實;牽頭組織跨省市區的經濟合作與交流活動;負責國內友好城市(地區)的聯絡、協調和服務工作;負責區級異地商會管理工作;統籌推進落實國家長三角地區一體化發展戰略和省有關部署;組織全區融入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重要政策制定、重大規劃編制;組織開展重大試點示范;配合做好長三角共同促進基金項目管理;組織、指導、協調全區參與長三角地區合作與發展工作;負責組織全區對接服務上海工作;推進落實區域協調發展有關工作;推動建立區域合作機制;承擔區對口支援工作領導協調小組辦公室、區合作交流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農村經濟科。提出農村經濟和生態保護與建設發展、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有關重大問題;銜接平衡農業(包括畜牧業、漁業)、林業、水利、氣象、生態及有關農村基礎設施等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并協調實施;組織編制并推進全區鄉村振興戰略規劃;負責本委承擔的區內扶貧、河長制落實等工作。

(十九)社會發展科。綜合提出并協調實施社會發展規劃、政策;組織實施社會發展年度評估和形勢分析;協調社會事業和產業發展政策及改革重大問題;負責區本級政府投資社會發展領域建設項目的前期研究;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并協調實施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政策措施;擬訂人口發展和應對老齡化規劃及政策;協調指導全區產教融合、健康產業發展等工作;參與推進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作;綜合研判全區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發展趨勢,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建議,銜接平衡有關規劃、計劃;提出并協調實施促進消費體制機制及擴大居民消費的相關政策措施;承擔區富民增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中小企業科(民營經濟促進科、服務體系建設科)。組織實施促進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政策;負責監測分析中小企業、民營經濟運行態勢;推進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培育“隱形冠軍”企業;協調解決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定期組織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擬訂并實施中小企業、民營經濟服務體系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統籌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和融資服務體系建設,推進中小企業技術推廣、市場開拓、政策信息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組織指導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創新創業,推進小型微型企業“雙創”基地建設;指導各類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規范服務;承擔區民營經濟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價格管理和成本監審科。承擔國家、省和市工業品、農產品、交通運輸、房地產等價格政策及改革方案的具體實施工作;擬訂重要工業品、交通運輸等定價標準;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涉農價格管理政策;組織重點行業、重要農產品、重要商品和服務的成本調查;承擔對依成本定價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定價成本監審工作。

(二十二)收費管理和價格調控科(價格監測科)。組織擬訂重大價格改革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提出價格調控目標和政策建議,組織落實價格調節基金等價格調控措施;擬訂重要價格管理辦法;承擔區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政策及改革方案的擬訂和實施工作;擬訂重要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負責清費降本減負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監測分析全區重要商品、服務價格以及相關成本與市場供求的變動情況;跟蹤重要經濟政策、措施在價格領域的反映;實施價格預測、預警,及時提出政策建議;發布價格監測信息。

(二十三)糧食和物資儲備科。落實國家糧食購銷政策和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糧食收購市場準入指導標準;研究提出區級儲備糧油收購、銷售計劃以及輪換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政策性糧食購銷和地方儲備糧管理,擬訂全區糧食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糧食統計工作,承擔糧油市場監測預警和糧食流通、物資統計工作;組織實施糧油質量標準、檢測制度;組織開展原糧質量、衛生調查,協同有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擬訂物資儲備政策和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健全物資儲備體系的建議;按照國家、省和市物資儲備品種目錄,研究提出物資儲備規劃、計劃的建議,根據省、市要求組織實施相關物資儲備和戰略、應急、救災物資儲備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落實有關動用計劃和指令;組織研究糧食和物資儲備的重要問題;負責糧食和物資儲備的對外合作與交流;負責軍糧供應日常管理。

(二十四)糧食產業發展科。組織編制糧食流通、加工和物資儲備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提出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投資和財政性資金投資方向、規模以及安排的建議;按規定權限組織有關項目的資金申請、項目審核并指導實施;承擔糧食和物資儲備信息化建設工作;擬訂糧食和物資儲備的倉儲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組織實施;承擔所屬物資儲備單位安全儲存和安全生產的監管,承擔糧食流通、加工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并監督執行,指導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的科技創新、技術改造;擬訂全區糧食和物資儲備監督檢查制度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糧食和物資儲備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度和政策執行情況;對區級糧食和物資儲備政策執行和管理情況實施依法監管和年度考核;組織指導糧食購銷活動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儲備責任追究機制,承擔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的具體工作;負責糧食收購資格年度審核工作。

(二十五)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十六)國防動員綜合科(軍民融合科)。根據保密原則,機構職責不對外公示。

(二十七)人防管理科。根據保密原則,機構職責不對外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