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236444/2009-00069 | 分類: | |||
發布機構: | 通州區環境保護局 | 文號: | 號 | ||
成文日期: | 2009-11-19 | 發布日期: | 2009-11-19 | 有效性: | |
名稱: | 南通市通州區環境保護局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制度 |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強工作評議監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局各室、科、站、大隊的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與監督活動。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工作在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領導下,由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可與社會評議機關作風、基層評議機關作風、民主評議政風行風活動等一并進行,評議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
第五條 評議內容:
(一)是否切實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是否指定機構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條例》規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則,真實、全面、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等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機制,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政務公開有關規定;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是否得到社會和群眾的認可,保證了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公開效果是否明顯。
第六條 評議方式:
(一)問卷評議。根據評議內容和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設計問卷調查表,向社會各界發放或在網上公布,供群眾評議;
(二)代表評議。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監察員和群眾代表等組成評議小組,進行專題評議。
(三)監督評議。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召開群眾座談會,設立群眾意見箱等,接受群眾監督評議。
(四)網絡評議。在區政府網站開設評議專欄,讓群眾發表意見或建議,給予評議。
第七條 評議程序: 監督評議、網絡評議,納入日常工作實行常態管理;問卷評議、代表評議,可根據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一)制定評議方案。確定評議組織、對象、內容、時間、方法步驟、參評人員等,制作評議表格,并向社會公布;
(二)組織檢查評議。采取聽匯報、查資料、看臺賬、召開座談會、組織個別訪談等,了解被評議單位工作情況;
(三)開展問卷調查。根據確定的調查樣本,統一發放并回收民主評議測評表,統計匯總測評情況;
(四)進行綜合評定。結合檢查評議、問卷調查等,綜合評定被評議單位工作情況,結果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經同意后向被評議單位反饋,并在一定范圍公開;
(五)作出恰當處理。根據評議結果,對被評議單位存在的問題作出恰當的處理,并督促落實到位。
第八條 評議結果分為優秀、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四個檔次。
第九條 在評議中被評為“優秀”等次的,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進行通報表揚;被評為“不滿意”等次的,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條 在評議中被評為“不滿意”的部門和單位,由辦公室行使否決權,當年目標考核不能評為優秀,同時應取消單位及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評先選優資格;對直接責任人當年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
第十一條 對評議意見和建議,具備整改條件的,應當在接到反饋通知后1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進行整改;不具備整改條件的,要向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及群眾做出說明,待條件成熟時再進行整改。整改情況應當及時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并以網上公告、寄發函件、召開座談會、上門走訪等方式進行反饋。
第十二條 評議活動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
第十三條本制度由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