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236444/2012-00006 | 分類: | |||
發布機構: | 環境保護局 | 文號: | 號 | ||
成文日期: | 2012-02-01 | 發布日期: | 2012-02-01 | 有效性: | |
名稱: | 南通市通州區環境保護局咨詢投訴處理與反饋制度 |
第一條 為維護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認真解答、回復好人民群眾提出的咨詢、投訴和建議,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對群眾提出的咨詢、投訴,凡屬本單位政務公開范圍內的,應予以回復;對不屬于本單位政務公開范圍的,應向人民群眾做出解釋,并告知正確的查詢部門和途徑。
第三條 設立意見郵箱、公眾監督等受理群眾咨詢、投訴和建議;政務公開欄公開受理投訴機構、電話。
第四條 意見郵箱由專人負責受理、轉辦、回復群眾咨詢、投訴。
第五條 意見信箱由專人負責每天檢查,凡屬環保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咨詢、投訴,填寫《政務公開咨詢投訴受理單》,重要咨詢、投訴報主任或分管領導簽批,一般性咨詢和投訴由科室負責人簽批,然后轉相應職能科室和單位辦理。
第六條 對群眾提出的口頭或電話咨詢、投訴,能夠當場解答的,應當場解答和回復;不能當場解答的,應把群眾咨詢內容或投訴意見記錄下來,填寫《政務公開咨詢投訴受理單》,經辦領導或科室負責人簽批后,轉相應職能科室和單位按《信訪條例》辦理。
第七條 對群眾提出的書面咨詢、投訴,填寫《政務公開咨詢投訴受理單》,經辦領導或科室負責人簽批后,轉相應職能科室或單位辦理。
第八條 相關職能科室和單位負責按照簽批的辦理意見,提出擬回復意見,經主任或分管領導審核后,網上咨詢、投訴的,通過網上給予回復,其他渠道受理的,以書面形式給予回復。
第九條 對群眾提出的書面、電話和網上咨詢、投訴,負責承辦的職能科室或單位,能夠及進解答的及時解答,不能夠及時解答的應在30個工作日內,應將調查回復處理意見送科室負責人或分管領導審批,領導審批后,承辦科室或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對于群眾投訴情況復雜的投訴件,辦理時間需要延期的,按《信訪條例》有關規定的時限辦理。
第十條 對于群眾咨詢、投訴,應當依據政策,實事求是地作出解答,不得故意歪曲、隱瞞有關信息。對故意匿報、虛報,擅自越權回復、故意拖延答復時間、不經審批而匯露保密信息等情況,一經發現,將追究承辦科室負責人和經辦人員的責任,視情節后果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