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236444/2020-00198 | 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通知 | ||
發布機構: | 通州生態環境局 | 文號: | 無 | ||
成文日期: | 2020-07-24 | 發布日期: | 2020-07-24 | 有效性: | |
名稱: | 南通市通州生態環境局環境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程序 |
第一條 為規范局系統環境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及省市相關文件規定和《南通市通州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的通知》,結合局系統實際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申請人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形式申請的由局辦公室負責受理,以現場遞送形式申請的由環境監察大隊信訪中心負責受理。
第三條 對受理后的申請,受理人應當日填寫《南通市通州生態環境局環境信息依申請公開審核表》連同申請人申請的原件,提交局辦公室。局辦公室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內容1個工作日內交局分管領導明確承辦部門并交辦。
第四條 承辦部門簽收后,根據申請人申請所需的信息,2個工作日內召開局系統相關科室、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負責人參加的環境信息公開會商會,會商協調相關事宜,確定分辦部門及分辦事項。
第五條 分辦部門在4個工作日內提供經各自分管領導審核同意的書面答復意見給承辦部門。承辦部門2個工作日內綜合分辦部門意見,形成書面答復意見交法宣科審核。法宣科在1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第六條 擬公開的環境信息若涉及到保密內容或各科室、單位不能確定是否公開的,承辦部門在法宣科審核后需報局保密委員會審定。
第七條 最終形成的書面答復意見由承辦部門經其分管的局領導審核報經局主要領導審定后,在規定的20個工作日內答復申請人。
第八條 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環境信息的,由承辦部門提出,經局環境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同意,可以適當延長,并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九條 承辦部門依申請公開事項辦結后,應及時將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立卷歸檔,并報局辦公室集中管理。
第十條 信訪、舉報、投訴等訴求類申請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
附: 南通市通州生態環境局環境信息依申請公開審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