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交通運輸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交通運輸行業有關政策并監督實施,指導全區交通運輸行業體制改革工作。
二、組織編制全區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組織擬訂全區公路、航道、港口、公共交通和交通物流業等行業發展規劃、計劃并監督實施,參與擬訂鐵路規劃。組織編制城鄉客運發展規劃,組織或參與城鄉客運有關設施的規劃。組織編制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和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劃。負責交通運輸行業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
三、組織實施重點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服務保障工作。負責全區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的行業管理。配合做好鐵路建設、鐵路運輸、民用航空等工作。負責全區港口岸線、陸域、水域交通運輸的統一管理工作。
四、承擔全區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負責城鄉客運、貨物運輸、出租汽車、機動車維修、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等行業管理工作。負責除機場外交通運輸站場(樞紐)建設管理工作。負責交通物流市場管理工作。
五、指導全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區內河通航水域的水上安全監管、內河救助打撈工作。負責內河通航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六、參與交通運輸建設資金籌集,提出交通運輸專項資金安排意見。負責交通運輸預算資金的申請、撥付和監管。指導監督交通國有資產管理和保值增值。負責交通運輸行業內部審計工作。
七、擬訂全區交通運輸行業科技與信息化政策、規劃和規范并組織實施,組織重大交通運輸科技項目攻關。組織協調交通運輸行業信息化項目的建設與管理。指導并監督交通運輸行業質量、技術、環保和節能減排工作。
八、負責全區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承擔并指導交通運輸行業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實施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運輸。承擔區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辦公室工作。
九、指導全區交通運輸行業隊伍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全區交通運輸行業利用外資和對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一、與區農業農村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交通運輸局做好漁業船舶檢驗相關銜接工作,區農業農村局負責漁業船舶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