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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發放流程是什么?
來源: 省農業農村廳 發布時間:2022-01-26 16:34 累計次數: 字體:[ ]

耕地輪作休耕補貼資金發放流程

一、申報

(一)補貼對象。直接承擔國家耕地輪作休耕任務的種糧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村級集體組織等各類農業生產經營主體。

(二)申報方法。按照縣級制定的實施方案和任務分解要求,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鄉鎮農服中心、村委會逐級組織開展輪作休耕任務實施申報登記工作。鄉鎮農服中心或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與承擔任務的農戶或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簽訂輪作休耕協議,明確相關權利、責任和義務,保障輪作休耕工作依法依規、規范有序開展。

二、審核

在輪作作物收獲前,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鄉鎮農服中心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補貼面積完成情況進行核查。

三、公示

公示內容包括補貼對象基本信息、實施內容、補貼面積等,在村里進行上墻公示,公示時間一般不少于7天,并留存公示影像資料。

四、審批

公示期滿無異議后,逐級上報至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或會同財政部門審批,作為兌現補貼的依據。審批時間一般不超過1個月。項目資金實行財政報賬制管理,按照相關程序辦理資金撥付手續,項目資金使用符合相關文件和批復的要求。

五、發放

項目實施縣(市、區)根據經過審核、公示和審批后的補貼面積和資金,按照國庫支付制度規定,通過“一折(卡)通”將補貼資金兌現落實到補貼對象。對于國有農場的補貼直接撥付至農場專戶,由省級實施單位組織發放。


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發放流程

一、申報

(一)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二)申報方法

1、購機。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

2、申報。購機行為完成后,購機者自主通過手機App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提交規定的申請資料,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按相關規定申辦補貼。非本縣域的購機者還應提供縣級實施方案中規定的相應材料。我省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享受農機購置補貼最高限額分別為60萬元和100萬元。

二、審核

鄉鎮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購機者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不規范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請。

縣級的中央和省級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數量分別達到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和調劑資金)總量110%的,辦理服務系統將自動停止申請錄入功能,相關縣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應及時發布公告,停止受理相關補貼申請。

三、公示

縣鄉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等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其中牌證管理機具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

(一)資料核驗

1、購機者及其身份、購機稅控發票等資料。購機者為個人的,重點核驗購機者本人與其身份證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人臉識別功能開通后可進行自動識別),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的購機者姓名與購機者身份證件所顯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購機者為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重點核驗該組織法定代表人本人與其身份證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所顯示的姓名與工商營業執照所顯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的購機者名稱與工商營業執照所顯示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名稱是否一致。

2、銀行卡(折)等資料。重點核驗購機者填寫的銀行卡(折)賬號、開戶名等信息與其攜帶的銀行卡(折)所顯示的賬號、身份證件所顯示的購機者姓名、工商營業執照所顯示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名稱是否一致。

3、購機價格真實性承諾。購機者承諾確認購機稅控發票上的購機金額與其實際全部支付給經銷企業的資金一致,提示購機者隱瞞不報、提供虛假信息需承擔的違規責任,購機者對購機價格的真實性簽字確認。

4、政策實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未通過核驗的,應將所發現的問題一次性告知購機者,并說明完善方法。

(二)機具核驗

1、重點機具核驗。重點核驗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的機具名稱、生產企業、型號、發動機號(不帶動力的可不核驗)、出廠編號與所購實物機具銘牌顯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購實物機具銘牌顯示信息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內對應的機具信息是否一致,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的經銷企業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內對應的經銷信息是否一致。對牌證管理機具,免于現場實物核驗,但需核驗購機者攜帶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行駛證》信息與農機安全監理系統推送給輔助管理系統的牌證信息、機具信息是否一致,購機稅控發票所顯示的經銷企業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內對應的經銷信息是否一致。

2、非重點機具核驗。單臺機具補貼額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增氧機、投飼機、揉絲機作為非重點機具,采取補貼資金兌付后按比例抽查核驗,抽核比例不低于5%;重點核查單個購機者一次性購機5臺以上及一個年度內購機10臺以上的機具情況。抽核內容同重點機具。

未通過核驗的,應將所發現的問題一次性告知購機者,并說明完善方法。

對符合條件已受理的補貼申請,縣鄉農業農村部門應按規定進行相關的核驗和批準流程,于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補貼申請信息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并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向縣級財政部門提交資金兌付申請與相應材料。鼓勵在鄉村或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

購機者與經銷商協商同意對已補貼機具退貨的,須經鄉鎮農業農村部門初審后,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批同意。退貨的購機者按照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出具的同意退貨證明,首先將補貼資金退回縣級財政部門,然后憑縣級財政部門出具的已收到補貼資金退回證明,到經銷商辦理退貨。退回的補貼資金由縣級財政部門納入當年補貼資金計劃,繼續使用。

四、發放

縣級財政部門審核農業農村部門提交的補貼資金兌付申請與相應材料,確保于15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兌付資金(注明“農機購置補貼”)。國家規定農機購置補貼為約束性任務,嚴禁擠占挪用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因資金不足或加強監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告知購機者,并及時與同級農業農村部門聯合向上報告資金供需情況。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無法享受補貼的,可在下一個年度優先兌付。


秸稈機械化還田作業補助發放流程

一、申報

(一)補貼對象

原則上省級作業補助直接補助到按當地制定的作業標準實施全量秸稈機械化還田作業的實際種植戶。

(二)申報方法

符合條件的實際種植戶自愿申報作業面積,作業后經村委會書面確認。

二、審核

還田作業后,由村委會對作業面積、作業質量進行統計確認。鄉鎮政府對申報作業面積的準確性負主要責任。作業面積必須以地力保護、承包合同、確權登記或其他具有權威性確定的面積為準,縣域范圍內統一標準。較大作業面積(數量由縣級政府規定)的實際種植戶在申報時附相關證明材料。有臨時土地轉讓的,以雙方協議確定受益方。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開展縣級第三方核查,對作業面積和作業質量督查,及時撥付補助資金,并做好作業面積和補助資金的匯總備案,確保補助資金專款專用。

三、公示

鄉鎮農業農村部門按村進行確認匯總,并由鄉鎮政府組織村級公示7天以上。縣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按當地制定實施細則對第三方核查結果按一定比例進行抽查,并在縣級政務網上公示。

四、發放

(一)發放方式:由縣級財政(或授權鄉級財政)將補助資金通過“一卡(折)通”系統直接打卡給補助對象(補助對象為單位組織的直接支付到單位銀行賬戶),并注明“秸稈還田”字樣。

(二)發放時間:作業補助按夏秋兩季分段執行,夏季兌付截止時間為9月15日,秋季為次年1月31日。


重大動物疫病撲殺補助發放流程

一、申報

(一)補貼對象

縣(區)級獸醫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關于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和人畜共患病防治相關政策,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布魯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疫情(含監測陽性),符合《關于調整重大動物疫病強制撲殺范圍和補助比例的通知》(蘇農財〔2018〕28號)規定的強制撲殺病種和畜禽品種范圍,對強制撲殺動物的所有者給予補償。

(二)申報方法

相關疫情或監測結果按有關程序確認后,所在地負責疫情信息報送工作的縣級獸醫部門將強制撲殺數量、死亡數量等信息,通過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獸醫衛生綜合信息平臺”,按照規定逐級審核上報。

二、審核

縣(市、區)級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撲殺補貼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1)疫情公告(通報)或人畜共患病監測陽性報告;(2)縣級獸醫主管部門或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疫情處置(撲殺)工作報告。(3)撲殺現場照片(顯示被撲殺畜禽、畜禽標識、撲殺場所等重點要素,注明畜禽品種、時間、地點、數量等主要信息)。(4)其他相關材料。

三、審批

縣(市、區)級財政部門根據《關于調整重大動物疫病強制撲殺范圍和補助比例的通知》(蘇農財〔2018〕28號)和縣級的匯總材料進行審批,時間根據當地財政政策靈活處置。

四、公示

縣級獸醫主管部門根據疫情(監測陽性)處置工作情況,適時將強制撲殺畜禽數量、被撲殺畜禽所有者及補貼經費數量等主要信息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至少5個工作日。

五、發放

縣級財政部門按相關程序,將撲殺補助撥付至被撲殺動物所有者的一卡通賬戶(養殖戶)或對公賬戶(養殖場)。發放時間各地可根據當地防疫工作和財政政策安排。


生豬無害化處理補助資金發放流程

一、申報

(一)補貼對象

全省范圍內實施無害化處理的生豬養殖場(戶)。

(二)申報方法

生豬養殖場(戶)發生生豬死亡后,可通過手機App、撥打語音電話等方式,向所在地鄉鎮畜牧獸醫機構報告。鄉鎮畜牧獸醫機構接到養殖場(戶)申報后,及時安排獸醫人員登門或在指定收集點進行現場勘驗。

二、審核

(一)現場勘驗人員重點做好現場拍照取證、勘驗登記等手續,照片應能清晰顯示病死豬數量、拍攝時間等信息。

(二)審核確認

鄉鎮畜牧獸醫機構及時對本轄區病死豬申報、勘驗、處理等資料進行審核、確認,定期匯總無害化處理數據,并于每月10日前逐級審核后報省。

三、公示

公示內容包括生豬養殖場(戶)、無害化處理補助數量等,鄉鎮畜牧獸醫機構應定期在指定地點張貼公示,公示時間一般不少于7天。

四、發放

(一)發放方式

項目實施縣(市、區)根據經過審核、公示的無害化處理補助情況,按照國庫支付制度規定,通過“一折(卡)通”將補助資金兌現落實到補貼對象。

(二)發放時限

市縣原則上每半年度結算發放一次,中央及省級財政資金下達后,市縣在三個月內將補助資金給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