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邢徐、單進飛、劉峰、單思海代表: 你們提出的“關于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問題的建議”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我區嚴格執行省政府第26號令,2006年5月,根據《 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26號)規定,出臺了《通州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試行辦法》(通政發〔2006〕16號),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為界限,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四個年齡段,并明確了每個年齡段的生活補助金標準、時限,以及到達養老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標準。2009年10月、2011年10月、2015年10月分別增調了全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標準(我區將根據情況,適時適當提高各年齡段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金或養老金標準)。 我區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低于南通市市區標準的原因有二個方面: 1、南通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11月28日下發了《南通市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銜接辦法》(通政發[2011]80號),將市區(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開發區)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銜接,按照自愿原則可轉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時享受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企業退休職工養老待遇高于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執行省政府93號令時,我區出臺了《通州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細則》(通政辦發[2016]28號),細則明確了93號令實施后,26號令基本保障體系內仍在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可選擇參加企保(不含女滿55周歲人員)。 2、南通市區(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開發區)未選擇轉入企保的被征地農民,仍留在基本生活保障,根據省政府26號令關于征地補償標準地區分類規定,南通市區屬于二類地區,通州區屬于三類地區,二類地區保障標準高于三類地區。 感謝你們對我區被征地農民保障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通州區委農村工作辦公室 2017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