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秦陽、張英代表: 您們提出的關于失保人群進保障后,原先享有的相關待遇應繼續享有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2006年5月,我區根據《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26號)規定,出臺了《通州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試行辦法》(通政發〔2006〕16號),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為界限,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四個年齡段,并明確了每個年齡段的生活補助金標準、時限,以及到達養老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標準。文件規定,符合當地農村低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可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未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被征地農民,可以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此后,《印發關于增調全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通政辦發〔2009〕108號)、《印發關于加快實施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通政辦發〔2010〕44號)、《印發關于增調全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通政辦發〔2011〕128號)都明確規定,被評定為基本生活保障對象的被征地農民,也可同時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政策待遇。 2015年3月,我區根據《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93號),出臺了《通州區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通政發〔2015〕1號),規定養老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從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次月起,按照我區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按月領取養老補助。養老補助金的標準原則上隨本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相應調整。被征地前已經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同時享受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辦法》明確,被征地農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農民按照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規定繳納保險費用后,享受相關待遇。 關于“享受失地農民保障的殘疾人應同時享受殘疾人生活補貼”的問題:根據《省政府關于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蘇政發〔2016〕15號)和《市政府關于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實施意見》(通政發〔2016〕43號)精神,殘疾人生活補貼的發放對象是困難殘疾人,即“為低保家庭內的殘疾人,低保家庭外無固定收入的智力、肢體、精神、盲視力重度殘疾人”。 被征地農民保障在財政固定收入對比系統中,被列為被征地農民的固定收入。為了落實好以上兩個文件精神,同時,為了顧及享受被征地農民保障的智力、肢體、精神、盲視力等重度殘疾人的生活,我區對低保外享受被征地農民保障的智力、肢體、精神、盲視力等重度殘疾人的生活補貼實行“補差”發放,即:在繼續享受被征地農民保障的基礎上,將其中的差額補發放至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發放標準。 對于你們所提建議,區人社局將按照區政府統一部署, 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利益。 感謝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的關心、支持! 通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