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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提案提出者: 李鋒 建議/提案號: 3
標題: 關于推進閑置房屋回收 促進建設用地復墾整理的建議
建議/提案內容:

區委十二屆九次全體會議工作報告中指出:“強化土地保障,大力推進占補平衡和增減掛鉤項目,積極向上爭取各類土地指標,全力保障好重大項目、重點工程用地。”

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寶貴資源,也是項目落地的重要保障。當前,不少鎮(街道)都存在因為土地供應緊缺,影響項目落地矛盾,而且這種矛盾有日益加劇的趨勢。與此同時,幾乎在每個村(社區)都有或多或少的閑置房屋。這些閑置房屋,連同周邊的宅基地,以單個為例,少則占地三四百平方米,多則上千平方米。有鑒于此,筆者提出,加快推進閑置房屋回收,促進建設用地復墾整理的建議案。

必要性

這是項目落地、工程建設用地的需要。

在我區工業經濟發展相對較快的地區,都存在項目落地與項目用地的矛盾,有些規模較大、效益較好的項目,因為不能及時解決用地問題而不得不“花落他家”。及時回收那些長期閑置不住人的房屋,對于促進建設用地復墾整理,解決用地緊缺的矛盾,是一個比較好的辦法。

這是美麗鄉村建設的需要。

在閑置房屋中,很大一部分建造年代比較久,有的甚至建造于上世紀七十年代八十年代,建造的檔次低、景觀形象差,影響了鄉村整體風貌,與時下美麗鄉村的建設很不協調。加快推進閑置房屋回收,能夠收到良好的效果。

可行性

1.那些房主去世多年且無繼承人的房屋,幾乎不要花費多少精力就可以回收拆除,不會產生社會矛盾。

2.一些進城落戶的農民,長期在外面創業打拼,家屬在外就業、子女在外上學、甚至老人也在城里一起居住,他們往往要到春節才回老家看看。這些人中,相當一部分有將自己的房屋和宅基地讓政府回收的意愿。

幾點建議:

1.明確回收房屋的對象。(1)如戶主已經去世多年且沒有繼承人的農村房屋。(2)非農村集體成員繼承的農房。這種情況宅基地不可繼承予以回收,但在此之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在不修繕的前提下,房屋倒塌之前的所有權屬于繼承人。(3)進城落戶的農民的農房。農民進城落戶后除非自愿放棄宅基地,否則還擁有農村房屋所有權,但房屋倒塌后予以回收。(4)建筑面積超標的農房。(5) 一戶多宅的農戶,合法繼承和正常分戶的除外。(6)沒有在宅基地規劃區內建造的農房。(7)城鎮居民在農村違法購買的農房。(8)長時間閑置已經倒塌的農房等等。

2.對回收的農房和宅基地合理補償。根據不同時段建造的不同質量的房屋,以及考量在不同地區的房屋、土地價格等情況,對回收的房屋和宅基地給予適當補償。

3.實事求是,區別對待。比如對建筑面積超標的農房和一戶多宅的農戶,要分析具體原因和違章的時間等因素,給予區別對待,妥善處理;再比如,對五保老人的遺留房屋來說,有些近親者在生前對五保老人給予了生活、醫療和經濟上的關愛幫助和臨終關懷,在對這些五保老人的房屋和宅基地回收時,應給相關人員適當補償。

4.先易后難,分步實施。回收房屋和宅基地是一項較為復雜的農村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可在學習一些先行地區的基礎上,采取先易后難,分步推進的辦法逐步實施。

閑置房屋和宅基地回收工作正常開展后,一個村增加十畝八畝地不是個多難的事情,那么全區100多個村(社區)就是一個很大的數字了。對這些地塊,經過土地用途性質轉換后,轉為建設用地。這樣對于促進全區的建設用地復墾整理、重大項目落地和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推動作用。

承辦單位: 主辦: 農業農村局 協辦: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與規劃局
答復日期: 2022-06-28
答復內容:

李鋒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推進閑置房屋回收 促進建設用地復墾整理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近年來,隨著我區土地價值不斷凸顯,農戶對宅基地價值認定日益提高,導致搬遷成本持續增長,農戶對宅基地退出行為愈發謹慎。加上現行《物權法》《土地管理法》規定下,形成了具有身份限制的宅基地權利與不具有身份限制的房屋財產權利,與多種身份特征的權益相關者交叉,宅基地退出問題變得尤為復雜。

目前,農業農村部在關于宅基地退出補償標準的規定、宅基地退出安置政策、鼓勵閑置宅基地和農房盤活利用等方面暫未出臺相關的具體政策。但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目前在104個縣(市、區)和3個地級市重點圍繞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在探索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制度、探索使用權抵押制度、探索自愿有償退出機制等方面開展改革試點。在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探索中:

一、村集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1)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并對宅基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2)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3)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4)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5)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據確定其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后沒有批準重建的,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6)在確定農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權時,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可在土地登記卡和權證內注明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由集體收回使用權;(7)地方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在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探索中,農民退出宅基地主要包括以下步驟:農戶提出書面申請、村審核、專業機構評估價值、農戶與村集體簽訂協議、農戶獲得補償、縣級主管部門變更登記。

三、下一步我區將結合試點取得的改革成果,推動我區建立依法取得、節約利用、權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有序、管理規范的農村宅基地制度體系。

最后,再次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關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