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236233/2025-00447 | 分類: | 其他\其他 通知 | ||
發布機構: | 通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 | 通政辦發〔2025〕3號 | ||
成文日期: | 2025-01-13 | 發布日期: | 2025-01-1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通州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的通知 |
索引號: | 014236233/2025-00447 | ||||
分類: | 其他\其他 通知 | ||||
發布機構: | 通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
文號: | 通政辦發〔2025〕3號 | ||||
成文日期: | 2025-01-13 | ||||
發布日期: | 2025-01-13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稱: |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通州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的通知 |
南通高新區管委會,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區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
《通州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已經區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通州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區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充分發揮法律專業人才在建設法治政府中的作用,進一步提升區政府依法決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蘇辦發〔2017〕27號)和《市政府關于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通政發〔2016〕19號),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區政府根據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需要,聘請政治素質高、具有較高專業水平律師或專家擔任區政府法律顧問。
第三條 區司法局承擔區政府法律顧問辦公室職責,負責區政府法律顧問的服務和管理,做好區政府法律顧問的聘任、續聘、解聘及離任等相關工作,建立健全區政府法律顧問考評、管理、保密等相關制度。
第四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黨政機關內部工作人員近三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
(三)法學專家應在所從事的法學教學、法學研究、法律實踐等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和豐富經驗,律師應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驗和較強的專業能力;
(四)嚴格遵紀守法,未受過刑事處罰,律師還應當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五)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較強的服務決策能力;
(六)其他需要具備的條件。
第五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在區司法局統一安排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需要參與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律論證,為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提供法律意見;
(二)參與區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審核;
(三)參與區政府重大合作項目的洽談,協助起草、修改、審查重要的法律文書或者重大合同;
(四)就全區經濟社會發展中重大涉法問題、涉及全區的重大社會公共事件提供法律意見;
(五)協助區政府辦理疑難復雜的行政復議、訴訟案件;
(六)參與區政府組織的有關法律知識學習的授課;
(七)辦理區政府交辦的其他涉法事務。
第六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見;
(二)獲得與履行職責相關的信息資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條件;
(三)應邀列席區政府相關會議,參與有關課題或重要事項調研等;
(四)獲得相應的工作補貼;
(五)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承擔下列義務:
(一)認真履職盡責,全面、及時、準確提供法律服務;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在法律服務過程中獲知的黨和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及所在單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政府法律顧問名義私自招攬或者辦理與區政府法律事務無關的業務;
(五)不得同時接受他人委托,辦理與政府或政府部門有利害沖突的法律事務;
(六)不得從事其他損害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動;
(七)區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妥善安排工作時間,保證政府法律顧問職責的履行,因特殊情況確實無法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的,應提前告知區司法局;
(八)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選聘區政府法律顧問應當依照下列程序:
(一)區司法局牽頭成立區政府法律顧問選聘工作組,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實施遴選工作;
(二)各有關單位和行業協會向選聘工作組推薦人選,選聘工作組也可定向邀請人選;
(三)選聘工作組根據本規則第四條規定的條件,研究確定區政府法律顧問考察人選并進行考察;
(四)選聘工作組根據考察情況確定區政府法律顧問擬聘任人選,報區政府審定后,以區政府名義發文公布;
(五)區政府向區政府法律顧問頒發聘書。
第九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實行聘任制,每屆聘期3年,根據工作需要且符合本規則第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續聘。
第十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在聘任期內不再符合本規則第四條規定條件,或者不按照本規則第五條規定履行職責、不承擔本規則第七條規定義務,不適宜繼續擔任區政府法律顧問的,或經考核不能勝任工作的,區司法局應當及時報區政府予以解聘。區政府法律顧問在聘任期內申請離任的,由區司法局報區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區政府需要就特定行政管理和服務事項獲取法律顧問意見或建議的,由區司法局從法律顧問成員中挑選法律顧問。
第十二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服務應當出具書面法律意見,并對提供的法律意見負責;提供口頭法律意見的,事后應當及時形成書面法律意見,交區司法局存檔。
第十三條 區政府法律顧問與所承辦的業務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或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回避情形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是否回避,由區司法局研究決定。
第十四條 區司法局做好以下日常服務聯絡工作:
(一)協助做好區政府法律顧問的聘任、續聘、解聘及離任等相關工作;
(二)做好區政府法律顧問考核工作,年度考核結果分為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及調整的重要依據;
(三)根據區政府法律顧問的特長,統籌安排區政府法律顧問為區政府提供法律服務;
(四)組織區政府法律顧問參加相關會議,通過召開研討會、座談會和專題咨詢會等形式和途徑,征詢區政府法律顧問的意見和建議;
(五)組織區政府法律顧問圍繞區政府確定的重點課題或相關事項開展調查研究,并將調研成果報區政府;
(六)做好協助區政府法律顧問履行職責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 南通高新區管委會,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區政府組成部門應當參照本規則執行,選聘法律顧問不超過兩名;區政府其他所屬部門、單位可根據需要選聘一名法律顧問。
選聘法律顧問的單位要充分發揮法律顧問的作用,區司法局可牽頭相關部門對法律顧問的作用發揮情況及履職情況適時進行檢查考評。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通州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的通知》(通政辦發〔2018〕38號)同時廢止。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通州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