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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南通市通州區大學生創業扶持資金管理細則(修訂版)》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21-09-14 14:30:22
信息來源: 區人社局
【字體:

南通高新區管委會,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區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通州區大學生創業扶持資金管理細則(修訂版)》業經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通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9月13日

南通市通州區大學生創業扶持資金管理細則(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大力推進人才強區戰略,積極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環境,支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有效、安全地使用好大學生創業扶持資金,根據《通州區大學生創業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和《關于加速建設人才高地推動通州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通委人才〔2021〕2號)精神,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大學生創業扶持資金由區人才服務中心負責日常事務管理,并按規定流程和審批途徑向在通州區范圍內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發放創業借款。

第三條 大學生創業扶持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堅持“突出重點、有效扶持、公平守信、依法監督”的原則,切實防范資金風險。

第二章 對象及條件

第四條 創業借款對象為在校及畢業五年內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來通州初次創業的各類高校畢業生。對有“西部計劃”、“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計劃”、“三支一扶計劃”等經歷的高校畢業生給予優先扶持。

第五條 創業借款的對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人領辦、創辦的企業要按國家規定辦理工商注冊、稅務登記。

(二)正常運轉1年以上且正常申報納稅的。

(三)吸納3人以上就業。

(四)本人人事關系及檔案在區人才服務中心代理(在校生除外)。

第三章 借款標準

第六條 創業借款額按下列情況分檔資助

(一)注冊資本在2-10萬元,吸納就業勞動力3人的個體工商戶或創業實體,可借款不超過10萬元。

(二)注冊資本在10-20萬元,吸納就業勞動力3-5人的創業實體,可借款不超過15萬元。

(三)注冊資本在20-50萬元,吸納就業勞動力5-10人的創業實體,可借款不超過20萬元。

(四)注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上,吸納就業勞動力10人以上的創業實體,可借款不超過30萬元。

第四章 申請程序

第七條 申請創業借款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借款人向區人才服務中心提交相關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證、畢業證書、營業執照、申請表、創業計劃書、申請資金投資及資金使用計劃、申請人投入的資金、資本以及相關的證明。

(二)區人才服務中心受理后,通過審查借款人相關資料,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況,組織專人實地調研考察等方式,對借款人基本情況進行核查。

(三)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考評,形成評審意見。

(四)將評審意見報區政府審批。

(五)區人才服務中心與申請人簽訂《創業資金使用協議書》,根據核準的意見按規定發放借款。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八條 創業借款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借款期內不計息。創業借款兩年期滿后應及時還款。對于經營周期較長的項目,經批準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在延長期內應按國家規定的銀行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支付利息。借款人在規定期限內還清借款以后,如擴大規模等急需資金也可再申請一次借款,借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按國家規定的銀行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支付利息。

第九條 創業借款專項用于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所需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 區人才服務中心建立專人跟蹤回訪制度,負責對借款項目進行監管和跟蹤服務。定期對項目的生產經營、借后資金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專項調查。對借款人就業創業進行指導,幫助借款人規范管理、防范風險。

第十一條 區人才服務中心對有償還能力未及時償還債務的借款人,要采取電話通知,上門追索和采取法律程序等多種措施進行催收。借款人未全部還清借款之前,人事關系和人事檔案不得遷轉。

第十二條 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的,主管部門通過司法途徑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借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區人才服務中心提交相關材料,報有關部門會商后核銷。

第十三條 審計、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采取專項檢查和審計的方式對大學生創業扶持資金發放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 對在大學生創業扶持資金發放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造成資金挪用、流失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有政策與此細則不一致的以此細則為準。

(責任編輯:瞿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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