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公開發〔2017〕1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互聯網+政務服務”決策部署,深入推進江蘇政務服務網建設,現將《江蘇政務服務網首席信息主管(CIO)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擬聘江蘇政務服務網首席信息主管申請表
江蘇省政務公開領導小組
2017年10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蘇政務服務網首席信息主管(CIO)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江蘇政務服務網建設進程,規范省、市、縣三級江蘇政務服務網首席信息主管(CIO)(以下簡稱首席信息主管)的管理,提高各級各部門“互聯網+政務服務”水平,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簡政放權激發市場活力的意見》(蘇發〔2016〕42號)和《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政務服務管理規定的通知》(蘇政發〔2016〕56號)、《省政府關于加快江蘇政務服務網建設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7〕53號)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首席信息主管制度建設工作的部署,建立健全各項基礎制度和配套政策措施。
市、縣(市、區)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指導本轄區政務服務部門開展首席信息主管制度建設。
各級政務服務部門應設置首席信息主管。首席信息主管的任職資格、職責權利和監督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首席信息主管是本地區、本系統、本部門政務服務信息化工作的具體策劃、規劃、組織、實施者,直接對本地區、本部門行政主要領導人負責,業務上接受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的指導。
第四條 首席信息主管組織協調本地區、本系統、本部門的江蘇政務服務網建設、運營、維護工作,負責本地區、本系統、本部門與政務服務相關的信息化項目方案的審核和把關工作。
第五條 首席信息主管具體負責組織本地區、本系統、本部門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政務服務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制度,各地區、各部門主要行政領導應當支持并保障首席信息主管依規定行使職權。
第六條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對首席信息主管的任職和履職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任職資格管理
第七條 首席信息主管應當具有誠信勤勉的品行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操守,具備履行職務必需的專業知識、從業經歷和管理能力。
第八條 首席信息主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熟悉國家、省、市政務服務信息化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制度,掌握現代化管理的有關知識;
(二)堅持原則,廉潔奉公,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
(三)具有處級領導職務;
(四)通過省、市組織的首席信息主管任職培訓和考核,取得首席信息主管任職資格;
(五)熟悉本地區、本部門政務服務信息化建設情況;
(六)身體健康,能勝任本職工作。
第九條 首席信息主管由各地區、各部門提名,填寫擬聘首席信息主管申請表(見附件)報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由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審核后,下達聘任書,聘任期兩年,任期結束后經考核合格可續任;解聘程序與聘任程序相同。
第三章 首席信息主管的職責
第十條 省、市、縣(市、區)首席信息主管負責組織本地區、本系統、本部門的下列工作:
(一)政務服務信息資源規劃。對政務服務活動所需要的信息從采集、處理到開發利用進行全面規劃,依托江蘇政務服務網,打造縱橫全覆蓋、事項全口徑、內容全方位、服務全渠道、用戶全參與、資源全共享、各級全銜接、跨區全支持、過程全監控、考評全實時的網上政務服務平臺。
(二)政務服務數據資源整合。建立縱向全貫通、橫向全覆蓋的政務服務數據共享交換體系,政務服務數據資源向江蘇政務服務網歸集整合,構建全省統一標準的電子證照信息庫,實現政務服務數據有序開放共享,并開展政務服務大數據分析,推動實現基于用戶數據的精準服務和主動服務。
(三)政務服務業務創新研究。堅持問題導向、需求導向、效果導向,適應“互聯網+政務服務”發展需要,運用信息技術開展決策支持和業務創新,加快形成線上線下功能互補、相輔相成的政務服務新模式。
(四)政務服務業務流程再造。運用最新的服務理念和技術手段進行業務流程優化和再造,預見并處理實施中出現的障礙,實現“凡是能通過網絡共享復用的材料,不得要求企業和群眾重復提交;凡是能通過網絡核驗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單位重復提供;凡是能實現網上辦理的事項,不得要求必須到現場辦理”。
(五)政務服務系統優化整合。準確理解企業和群眾需求,整合分散的政務服務系統和資源,著力推進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依托江蘇政務服務網,不斷深化政務服務事項“應上盡上、全程在線”,實現政務服務標準化、精準化、便捷化、平臺化、協同化。
(六)政務服務信息化培訓。開展教育培訓,提高政務服務人員信息素養和技術應用能力,增強信息安全意識。
(七)對全省的政務服務信息化建設提出合理化建議.
(八)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首席信息主管的權限
第十一條 首席信息主管有權監督、檢查本地區、本系統、本部門及直屬基層組織的政務服務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化資產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條 首席信息主管組織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政務服務信息化項目的預算、方案和實施計劃,報本部門主要行政領導人批準。
第十三條 首席信息主管對違反國家、省、市政務服務信息化相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經濟上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有權制止和糾正。
第十四條 政務服務信息化工作人員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征求首席信息主管的意見。
第十五條 首席信息主管每年可參加各類政務服務信息化技術和管理方面的脫產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5天或不少于2次。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每年底對各地、各部門首席信息主管的工作業績、工作效能等方面進行年度考核。對于優秀首席信息主管給予褒獎;對于考核不稱職的,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有權要求該單位進行人員更換。
第十七條 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每年必須對首席信息主管進行必要的培訓,以提高首席信息主管的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十八條 首席信息主管因辭職、調任、免職或者被撤職等原因離職的,各地、各部門應當在做出批準辭職或者免職、撤職等決定的同時,將決定文件抄報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同時提交免職或者撤職的理由說明。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