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2023年12月份2件不合格食品案件情況通告如下:
一、通州區金沙明軒水果店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案
(一)抽樣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香蕉;購進日期:2023年9月5日;抽樣日期:2023年9月6日。
檢驗不合格項目:吡蟲啉;被抽樣單位:通州區金沙明軒水果店。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根據此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15.2元;
2.罰款200元。
處罰文號:通州市監處罰〔2023〕01-00880號
二、通州區先鋒正之彬蔬果店 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案
(一)抽樣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長豇豆;購進日期:2023年11月8日;抽樣日期:2023年11月8日。
檢驗不合格項目:毒死蜱;被抽樣單位:通州區先鋒正之彬蔬果店。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該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警告。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行為,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減輕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10.5元;
2.罰款5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處罰文號:通州市監處罰〔2023〕13009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