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2021年10-12月份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平潮農貿市場王桂華銷售不合格牛蛙案
(一)抽樣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牛蛙;購進日期:2021年7月17日;抽樣日期:2021年7月17日。
檢驗不合格項目:呋喃西林代謝物;被抽樣單位:王桂華。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根據《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56元;2、罰款300元。
處罰文號:(通州)市監案字〔2021〕0956 號
二、通州區第一集貿市場邱立新銷售不合格生姜案
(一)抽樣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生姜;購進日期:2021年7月5日;抽樣日期:2021年7月5日。
檢驗不合格項目:噻蟲胺;被抽樣單位:邱立新。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列行為,根據該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結合《南通市市場監管領域涉企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清單》指導性意見的相關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10元;3、罰款800元。
處罰文號:(通州)市監案字〔2021〕 0828 號
三、江蘇明鋒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合格五香豆案
(一)抽樣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五香豆;生產日期:2021年6月6日;抽樣日期:2021年7月28日;規格型號:5kg/包;保質期:8個月。
檢驗不合格項目:二氧化硫(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被抽樣單位:紹興市柯橋區安昌古鎮銀樓。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當事人未如實記錄原料的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未對原料進行檢驗,未進行任何處理即進入原料倉庫儲存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不合格食品;2、沒收違法所得8.8元;3、罰款20000元。
處罰文號:(通州)市監案字〔2021〕 1046 號
四、通州區騰眾農貿市場張香風銷售不合格梭子蟹案
(一)抽樣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梭子蟹;購進日期:2021年9月7日;抽樣日期:2021年9月8日。
檢驗不合格項目:鎘(以Cd計);被抽樣單位:張香風。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根據《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250元;2、罰款500元。
處罰文號:(通州)市監案字〔2021〕 1190 號
五、通州區東社鎮新到家超市銷售的不合格芝麻案
(一)抽樣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白芝麻;購進日期:2021年8月29日;抽樣日期:2021年9月9日。
檢驗不合格項目:酸價(以脂肪計);被抽樣單位:通州區東社鎮新到家超市。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及《南通市市場監管領域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指導意見》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9元;2、罰款400元。
處罰文號:(通州)市監案字〔2021〕 1073 號
六、楊港市場吳曉東銷售不合格梭子蟹案
(一)抽樣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梭子蟹;購進日期:2021年9月15日;抽樣日期:2021年9月15日。
檢驗不合格項目:鎘(以Cd計);被抽樣單位:吳曉東。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及《南通市市場監管領域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指導意見》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45元;2、罰款450元。
處罰文號:(通州)市監案字〔2021〕 10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