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2021年7-9月份1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上海如海超市通州興仁加盟店經營的金牛攔糧食白酒
(一)抽樣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金牛攔糧食白酒;生產日期:2020年9月5日;抽樣日期:2021年4月13日;日規格型號:450ml/瓶酒精度,42%vol;生產者名稱:河北喜宴郎酒業有限公司;生產者地址:保定市徐水區遂城鎮遂城村。
檢驗不合格項目:酒精度;被抽樣單位:上海如海超市通州興仁加盟店。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通市監案字(通州)市監處字〔2021〕 0446號,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五十五條的相關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24元;2、罰款186元。
二、朱俊嶺經營的芹菜
(一)抽樣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芹菜;購進日期:2021年5月31日;抽樣日期:2021年6月1日;
檢驗不合格項目:毒死蜱;被抽樣單位:朱俊嶺。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通市監案字(通州)市監處字〔2021〕 0560 號,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19元;2、罰款300元。
三、朱俊嶺經營的生姜
(一)抽樣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生姜;購進日期:2021年5月31日;抽樣日期:2021年6月1日;
檢驗不合格項目:噻蟲胺;被抽樣單位:朱俊嶺。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通市監案字(通州)市監處字〔2021〕 0560 號,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19元;2、罰款300元。
四、朱俊嶺經營的黃豆芽
(一)抽樣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黃豆芽;購進日期:2021年6月1日;抽樣日期:2021年6月1日;
檢驗不合格項目: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被抽樣單位:朱俊嶺。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通市監案字(通州)市監處字〔2021〕 0560 號,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19元;2、罰款300元。
五、朱俊嶺經營的綠豆芽
(一)抽樣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綠豆芽;購進日期:2021年6月1日;抽樣日期:2021年6月1日;
檢驗不合格項目: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被抽樣單位:朱俊嶺。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通市監案字(通州)市監處字〔2021〕 0560 號,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19元;2、罰款300元。
六、通州區金沙長勇豬肉鋪經營的生姜
(一)抽樣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生姜;購進日期:2021年5月31日;抽樣日期:2021年6月1日;
檢驗不合格項目:噻蟲胺;被抽樣單位:通州區金沙長勇豬肉鋪。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通市監案字(通州)市監處字〔2021〕 0824 號,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南通市市場監管領域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處罰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11.4元;2、罰款200元。
七、通州區金沙長勇豬肉鋪經營的芹菜
(一)抽樣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芹菜;購進日期:2021年6月1日;抽樣日期:2021年6月1日;
檢驗不合格項目:毒死蜱;被抽樣單位:通州區金沙長勇豬肉鋪。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通市監案字(通州)市監處字〔2021〕 0824 號,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南通市市場監管領域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處罰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11.4元;2、罰款200元。
八、通州區金沙長勇豬肉鋪經營的豇豆
(一)抽樣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豇豆;購進日期:2021年5月31日;抽樣日期:2021年6月1日;
檢驗不合格項目:滅蠅胺;被抽樣單位:通州區金沙長勇豬肉鋪。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通市監案字(通州)市監處字〔2021〕 0824 號,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南通市市場監管領域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處罰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11.4元;2、罰款200元。
九、通州區劉橋鎮嘉廚飯店經營的牛蛙
(一)抽樣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牛蛙;購進日期:2021年6月7日;抽樣日期:2021年6月8日;
檢驗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被抽樣單位:通州區劉橋鎮嘉廚飯店。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通市監案字(通州)市監處字〔2021〕 0783 號,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97元;2、罰款1000元。
十、丁善普經營的牛蛙
(一)抽樣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牛蛙;購進日期:2021年6月9日;抽樣日期:2021年6月9日;
檢驗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被抽樣單位:丁善普。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通市監案字(通州)市監處字〔2021〕 0702 號,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6元;2、罰款200元。
十一、何久青經營的生姜
(一)抽樣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生姜;購進日期:2021年6月3日;抽樣日期:2021年6月4日;
檢驗不合格項目:噻蟲嗪;被抽樣單位:何久青。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通市監案字(通州)市監處字〔2021〕 0797 號,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40元;2、罰款460元。
十二、陳文兵經營的鳊魚
(一)抽樣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鳊魚;購進日期:2021年6月8日;抽樣日期:2021年6月8日;
檢驗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被抽樣單位:陳文兵。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通市監案字(通州)市監處字〔2021〕 0778 號,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的規定,根據《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20元;2、罰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