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2023年8月份4件不合格食品案件情況通告如下:
一、通州區川姜鎮陳永兵水產品經營部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案
(一)抽樣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黃鱔;購進日期:2023年5月9日;抽樣日期:2023年5月9日。
檢驗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甲氧芐啶;被抽樣單位:通州區川姜鎮陳永兵水產品經營部。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 (二)項之規定,構成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 (一) 項所列行為。處罰如下:
罰款 500元。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當事人作為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
處罰文號:通州市監處罰〔2023〕1000462號
二、通州區興東美家購超市銷售不合格食品案
(一)抽樣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白粉皮(淀粉制品);購進日期:2023年6月7日;抽樣日期:2023年6月8日。
檢驗不合格項目: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被抽樣單位:通州區興東美家購超市。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罰款1000元。
當事人采購食品,未查驗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當事人警告。
處罰文號:通州市監處罰〔2023〕1500577號
三、南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玻豆腐店銷售不合格食品案
(一)抽樣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蠶豆粉皮(淀粉制品);購進日期:2023年6月4日;抽樣日期:2023年6月5日。
檢驗不合格項目: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被抽樣單位:南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玻豆腐店。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蠶豆粉皮 (淀粉制品)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18元;
2、罰款500元。
當事人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構成了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行為,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警告。
處罰文號:通州市監處罰〔2023〕0200631號
四、富鋒集貿市場張繼水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案
(一)抽樣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荔枝;購進日期:2023年6月14日;抽樣日期:2023年6月14日。
檢驗不合格項目:吡唑醚菌酯;被抽樣單位:富鋒集貿市場張繼水。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該辦法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警告。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 項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 (一) 項所列行為,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10元;
2.罰款5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處罰文號:通州市監處罰〔2023〕13006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