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行政審批局撤銷虛假市場主體登記告知書》送達公告(南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旭日水果店等4家市場主體)
南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旭日水果店等4家市場主體:
我局于2025年06月06日對南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旭日水果店等4家市場主體(具體名單見附表)作出了《撤銷虛假市場主體登記告知書》,因通過上述市場主體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轉交送達及郵寄送達,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法向上述市場主體公告送達《南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行政審批局撤銷虛假市場主體登記告知書》(通高新撤告〔2025〕007號)。請上述市場主體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前往南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行政審批局(地址:南通市通州區碧華路197號政務服務中心三樓G004窗口)領取《南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行政審批局撤銷虛假市場主體登記告知書》(通高新撤告〔2025〕007號)。自發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附:《南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行政審批局撤銷虛假市場主體登記告知書》(通高新撤告〔2025〕007號)
南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行政審批局
2025年06月06日
南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行政審批局撤銷虛假市場主體登記告知書
通高新撤告〔2025〕007號
南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旭日水果店等4家市場主體(具體名單見附表):
2024年12月06日,我局收到顧曉鋼的申請,反映其住所地通州區金新街道界北村十一組被他人冒用登記為南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旭日水果店等4家市場主體的經營場所,并提供了4家市場主體名單(具體名單見附表),要求依法撤銷登記。2024年12月09日,我局予以立案,并移交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調查。
經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上述地址未發現以上4家市場主體,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涉案市場主體冒用地址登記的申請撤銷調查一事進行了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間,未收到上述市場主體經營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及委托代理人的任何反饋。
調查后,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復函,調查結論為:顧曉鋼的住所地通州區金新街道界北村十一組確系被南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旭日水果店等4家市場主體冒用登記為經營場所。
基于以上事實,本局認為:上述市場主體在申請行政許可時,未向行政機關反映真實情況,屬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登記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決定撤銷南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旭日水果店等4家市場主體的設立登記,已經注銷、變更至真實地址的不再撤銷其主體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因虛假市場主體登記被撤銷的市場主體,其直接責任人自市場主體登記被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市場主體登記。登記機關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根據《江蘇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上述擬作出的行政決定,南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旭日水果店等4家市場主體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如果有陳述、申辯意見,上述市場主體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舉行聽證,可以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舉行聽證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聯系人:倪智敏 聯系電話:0513-86028107
南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行政審批局
2025年06月06日
附表:涉案市場主體名單(擬撤銷市場主體名單) | ||||
序號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名稱 | 經營者姓名 | 經營場所 |
1 | 92320694MA7E7F3K47 | 南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旭日水果店 | 劉慶山 | 通州區金新街道界北村十一組 |
2 | 92320612MA21LB057F | 通州區梵麗寶紡織品廠 | 吳艷南 | 通州區金新街道界北村十一組 |
3 | 92320612MA21UTCG1Y | 通州區圣迪美紡織品廠 | 焦小云 | 通州區金新街道界北村十一組 |
4 | 92320612MA224CCX3X | 通州區雅媚兒紡織品廠 | 馬倩嵐 | 通州區金新街道界北村十一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