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行政處罰信息摘要公示
行政執法決定書文號 | 通衛醫罰〔2024〕6號 |
案件名稱 |
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案 |
當事人姓氏或者名稱 |
公維超 |
違法事實 |
當事人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等合法行醫資質,為非醫師,自2023年11月13日始至2024年1月3日擅自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南通市通州區川姜鎮姜灶居二組178號最西邊一白色平房內為患者開展疾病診斷、輸液、配藥等診療活動,能確認的違法所得為人民幣3766元整。 |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 |
處罰內容 |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千七百六十六元整;2、沒收通衛醫證保決〔2024〕1001號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上登記保存的藥品和醫療器械;3、罰款人民幣五萬元整。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4年3月19日 |
執法主體名稱 |
南通市通州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