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提案提出者: | ;邱少波(環保); | 建議/提案號: | 030 | |
標題: | 關于進一步推進農村水環境治理的提案 | |||
建議/提案內容: | 水環境治理是農村水利建設的重要元素之一。近年來,由于粗放的生產生活方式,基礎設施與農村公共服務體系的欠缺,農村水環境出現了不同程度的惡化,水污染也有不斷加劇的趨勢。為進一步落實“水十條”,實現農村社會、經濟、文化、生態等方面的可持續建設和發展,開展農村水環境治理以及相應方法與技術的探索、應用意義重大,要求迫切。 一、我區在河道整治上的工作成效 近些年,通州大力實施水環境整治工程,積極推進河道治理,美化水生態環境。2015年,區委、區政府出臺了《通州區農村河道整治三年行動計劃工作方案(2015~2017年)》,要求對全區所有的等級河道及非等級重要河道進行系統整治,全面落實河道長效管護機制,通過三年時間的努力,實現“河暢、水清、岸綠、景美”的工作目標。全區上下認真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決策部署,全面實施農村河道整治三年行動計劃,大力整合各類資源,統籌推進拆壩清障、河道疏浚、橋涵配套、岸坡綠化等河道整治建設。全年疏浚河道377公里,清淤土方460萬方,整理河坡1280公里,拆除壩頭壩埂1226條,整理河坡1439公里,綠化河道岸坡3200畝,農村水環境面貌有了明顯改善。農村河道整治工作時間緊、任務重,難度大,一些好的做法值得推廣。一是首抓規劃編制,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堅持分類指導,分類型、分層次、分標準安排河道建設項目,指導各地因地制宜做好水系整治規劃。二是搶抓時序進度,上半年以土方工程為重點,下半年重點以配套工程為重點,對照時間節點,倒排進度工期,加快工程實施。三是主抓特色亮點,發揮典型示范作用,重點打造1個“水美鄉鎮”和10個“水美村莊”,實施20公里的生態河道和生態廊道水環境治理一期工程,以點帶面,打造一批水環境優美的河道整治示范點,進一步提升河道整治水平。四是狠抓長效管理,堅持建管并重,把農村河道整治與農村環境“四位一體”長效管理等工作緊密結合起來,推進農村河道整治進入可持續、長效化的良性軌道。 二、存在的突出問題和不足 我區在水環境綜合治理工作中盡管取得了一些成效,然而與生態文明城市建設要求相比、與人民群眾對水環境質量要求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河長制”工作落實不力 一是“河長辦”設置需改進。目前,全區是水環境綜合治理職能由“河長辦”牽頭負責,該辦公地點設在水利局,工作人員也全有水利局內部人員抽調兼職,導致名義上是“河長辦”在牽頭,其實質工作依然是水利局在落實。由于全區水環境綜合治理涉及到區、鎮(園、街道)、及水利、環保、住建、農委、交通等方方面面,實際工作中這樣的“河長辦”很難承擔起組織、推動工作的職能。 二是“河長”工作未到位。我區自2014年6月18日區第9次區長辦公會議討論并通過了《通州區河道管理“河長制”實施方案》并正式實施,當初旨在通過“河長”的監督、協調來加大河道治理、管理力度。然而,從運行一年多的情況來看,大部分“河長”沒有真正履行其職責,甚至沒有到過所負責的河道現場看過,尤其是基層“河長”沒有真正發揮作用。 (二)責任考核制落實不嚴 一是考核機制不完善。水環境綜合治理考核機制作為“河長制”重要內容之一,但沒有把“河長”的責任落實列入考核之中,同時,在考核內容設置上,只設獎勵,沒有對工作不力者的懲處,致使考核成效不明顯。 二是資金保障不到位。近年來,一方面,各片區用于生活污水管網建設的經費投入不足,保障資金缺口較大,建設進度緩慢;另一方面,河道疏浚及管護區級補助標注也相對偏低,全區河管員工資標準低于南通市平均水平,這些都直接影響著水環境綜合治理的力度和成效。 三是宣傳教育工作不深入。水環境治理保護宣傳教育工作不夠廣泛、深入,老百姓對水環境的保護意識淡薄,企業偷拍污水、群眾亂倒垃圾、開發建設非法填堵侵占河道等現象屢禁不止。 (三)水環境綜合治理不強 一是區級層面缺乏有效的組織和協調。由于區級層面的協調、規劃不及時,加之部分鎮、區、園、街道之間治理目標、思路和手段不同以及經濟實力的差異,致使一些鎮、區、園、街道交界河道治理意見不統一,治理工作難落實,河道污染難解決。 二是鎮、區、園、街道之間、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工作銜接。各鎮、區、園、街道、各部門在推進治理工作中,各司其職、各自為政,步調不一致,工作不統一,治理工作不能形成合力,導致一個區域剛完成了供水管鋪設,又開始污水管填埋。剛完成河道截污納管施工,又開始河道疏浚清淤作業等,重復工作,效率低下。 三是因土地開發造成水系不暢、功能退化。鎮、區、園、街道在土地開發利用中,隨意侵占、填堵鎮(區、園、街道)、村河道,造成河道淤積、水系斷頭,引排功能下降。 三、對策與建議 水環境事關民生、事關長遠,水環境綜合治理是一項系統工程,從黑臭河到清潔河、從清爽水到達標水,必須下真功夫、苦功夫,扎實推進,全區必須在行政推動、設施配建、經費投入、責任考核等方面通盤謀劃、統籌部署,才能真正取得實效。根據調研情況,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一)必須強化責任目標,加強組織領導 一是配強組織領導結構。建議學習借鑒浙江省云和縣“五水共治”的組織模式,在區政府單獨設立“水環境綜合治理辦公室”,安排一名區政府黨組成員專職負責水環境治理工作,并從水利、環保、農委、住建、城管、交通等相關部門抽調骨干力量集中辦公,統籌推進、協調指導全區水環境治理工作。 二是加大執法考核力度。按照《通州區農村河道整治三年行動計劃工作方案(2015-2017年)》確定的任務書、時間表,強化依法、屬地管理責任,進一步確定河、塘、溝、港等“河長”責任人,建立全區水環境信息化管理系統,加大監測、考核力度,定期向社會公開水質狀況,落實水質和責任人公報制度,將考核結果與個人的獎懲掛鉤,建議學習浙江經驗,“河長”做得好的提拔使用,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就地免職。同時,逐步探索建立水生態環境“河長”離任審計制度。 三是創新資金保障模式。區、鎮(區、園、街道)兩級財政要向水環境綜合治理傾斜,不斷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差別水價、生態補償、排污權交易等制度,充分激發廣大企業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的內生動力,主動加快轉型升級。同時,探索。建立統一的融資平臺,多途徑吸納社會資金參與到水環境治理項目建設中來。做好對上爭取工作,努力獲得上級污染治理、河道整治等方面的資金補助。 (二)必須強化協調機制,增強工作合力 一是提升“河長辦”工作成效。區“河長辦”要進一步修訂完善全區水系網絡建設規劃,完善工作機制,加大檢查指導力度,切實發揮區級層面,在水環境綜合治理工作中的統籌、協調等職能作用。 二是建立鄉鎮間溝通協作機制。各鎮(區、園、街道)及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作,密切溝通,合力治污,確保各項治理措施相協調、相銜接、落到實處,不斷提升工作的整體性、連續性和有效性。 三是加大水環境督查執法力度。要建立健全全區河道水域面積法定確權制度。同時,各鎮(區、園、街道)在城鄉一體化建設中,要把城鄉水系網絡建設同規劃、同部署、同推進。區職能部門要提前介入,做好相關業務跟蹤指導,加大執法檢查力度,確保隨意侵占、填堵鎮、村河道現象得到遏制。 四是增大水環境保護宣傳引導。要廣泛深入開展水環境保護的教育宣傳工作,進一步增強企業和公眾的法治意識、責任意識。 (三)必須強化防治結合,減輕污染總量 一是積極引導重污染企業加快轉型升級。堅持“控新減舊”,嚴格控制增量,提高準入門檻,把好防治的“入口關”,對新改擴建水污染項目把好審批關,致力促進工業轉型,轉變發展方式。以新《環保法》為契機,加大環保執法力度,嚴格執行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和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一系列配套辦法,督促水污染企業依法達標排放。 二是全面暢通城鄉水系網絡。在加快推進骨干水系建設的同時,注重農村水系的整體改善,以南通市“水美鄉村”創建為契機,通過疏浚、拓寬、溝通、新開河道等工程措施對河道就行整治,理順和暢通水系,有效解決“斷頭河”、“腸梗塞”的現象,打通農村河道“毛細血管”,提升城鄉水系流動性,提高河道自凈能力。 三是有效管控畜禽養殖污染。加快落實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行動計劃,提升畜禽養殖污染整治成效。同時,要加強績效考核,落實長效管理措施,切實管控好養殖污染源的增量。要按照上級要求,結合全區畜禽養殖戶分布情況,堅持就近就便和無害化的原則,把病死畜禽無害化集中中心的選址和建設,以任務書的形式下達到相關鎮(區、園、街道),盡快落實全區病死畜禽無害化集中處理項目選址和建設。 (四)必須強化難點突破,提升治理水平 一是加快生活污水管網建設。按照全區生活污水處理實施方案,加快管網建設進度,鎮(區、園、街道)、相關部門要進一步細化生活污水支管網入戶方案。把握進度,明確責任,落實資金,確保按時完成全區生活污水管網建設任務,切實提升生活污水的收集、處理率。對少數不具備接管條件的村(組),采取獨立設施處理,統一工藝標準,統一招投標,以實現治理模式和工藝技術路線的最優化。對已建成的污水處理設施,進行全面評估測試,提出改造措施和方案,逐步推行委托第三方運行維護模式,確保已建成的設施穩定運行,達標排放。 二是配置沿河垃圾收集設施。進一步加大投入,增設垃圾集運設施,杜絕“河里垃圾堆岸上,岸上垃圾扔河里”的“垃圾搬家”現象。加強工業垃圾和建筑垃圾收集處理方案研究,有效解決此類的出路問題。 三是做好備用水源地保護工作。做好地下水應急水源地的建設和保護,徹底消除飲用水源地的安全隱患。 四是妥善解決相關集中治理污染隱患。要組織相關部門對全區所有開放式垃圾處理處置和轉運場所等等進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數,制定方案,逐步解決對河道、地下水的“二次污染”,杜絕發生環境污染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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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 主辦: | 水利局 | 協辦: | ;農委;環保局;住建局;城管局;財政局; |
答復日期: | 2016-04-01 | |||
答復內容: | 邱少波委員: 通州區水利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