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退役軍人事務局、稅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總工會、殘疾人聯合會、扶貧辦:
為進一步完善就業援助動態管理機制,加強對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管理,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12個部門聯合印發了《江蘇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蘇人社規〔2020〕2號),現轉發給你們,并結合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關于認定對象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但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戶籍登記失業人員可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1.“4050”人員:是指在申請認定時女年滿40周歲、男年滿50周歲的人員;
2.連續失業1年以上人員:是指最近一次失業登記到申請認定時已連續失業1年及以上的人員;
3.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是指所有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家庭成員均處于失業狀態,且無相對固定收入的城鎮家庭成員;
4.農村零轉移家庭人員:是指所有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和轉移就業愿望的人員均未實現轉移就業,且無相對固定收入的農村家庭成員;
5.特困職工家庭人員:是指持有《特困職工證》的家庭成員;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是指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員;
7.殘疾人員:是指持有《殘疾人證》的人員;
8.軍隊退役人員:是指持有部隊退役證件的人員;
9.建檔立卡低收入農戶:是指由扶貧部門認定的低收入農戶;
10.優撫對象家庭人員:是指領取定期撫恤金且無固定收入的殘疾軍人、烈士或因公犧牲軍人或病故軍人遺屬、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優撫對象家庭人員包括優撫對象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11.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被征地農民:是指持有效征地證明,因土地被征用失去生產資料而造成失業的人員。
常住本市的非本市戶籍登記失業人員中的“4050”人員、殘疾人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建檔立卡低收入農戶也可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二、關于認定流程
1.個人申請
申請人本人應攜帶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本市戶籍人員提供戶口簿原件(非本市戶籍人員提供居住證原件),本市戶籍跨縣(市)居住的須另提供居住證原件,填寫《南通市失業登記及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表》(以下簡稱《申請認定表》),向常住地的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提出申請;也可通過“南通人社網上辦事大廳”自助辦理。各類認定對象還需要提供以下有效期內相關材料的原件:
(1)特困職工家庭人員:《特困職工證》;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3)殘疾人員:《殘疾人證》;
(4)軍隊退役人員:退出現役相關證件;
(5)建檔立卡低收入農戶:扶貧部門發放的證明材料;
(6)優撫對象家庭人員: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放的證明材料;
(7)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被征地農民:征地安置證明材料。
2.街道(鄉鎮)受理審核
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受理、核實相關資料后,對審核確認符合條件人員的信息錄入就業管理信息系統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在《申請認定表》上簽署意見,并將相關信息上報至縣(市、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
3.縣(市、區)認定
縣(市、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上報材料,在就業管理信息系統內進行認定。
三、關于退出機制
1.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健全與公安、民政、自然資源、退役軍人事務、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總工會、殘聯、扶貧辦等部門的信息交換制度,做好相關身份的核查核實,動態掌握就業困難人員情況。對身份發生變化的,由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定期將人員名單發至原受理審核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進行注銷。
2.各級就業服務機構要做好就業困難人員退出認定后的政策銜接和就業服務。就業困難人員被用人單位錄用參保后,其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自動取消,但其享受的就業扶持政策可享受至一輪政策期滿。
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南通市公安局
南通市民政局 南通市財政局
南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南通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南通市稅務局 南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南通市總工會 南通市殘疾人聯合會
南通市人民政府扶貧工作辦公室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