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送達公告
曹進吾、曹益吾:
曹樂吾請求確認南通市通州區東社鎮人民政府與其簽訂的《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議》無效,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已于2024年12月17日作出復議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因無法聯系到你們,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行政復議決定書》。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