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中央和省、市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區司法行政工作的規范性文件,編制全區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區法制宣傳教育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各鎮區園、各行業開展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指導全區法治文化建設,開展法治文化研究和交流。
(三)指導全區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制定全區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制度、目標管理及考評辦法,組織開展標準化調委會建設,參與調處重大易激化糾紛。
(四)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制定全區安置幫教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教育和就業指導工作,承擔區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制定全區社區矯正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承擔區社區矯正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協調指導各鎮區園依法開展社區服刑人員教育改造工作。
(六)指導、監督、管理全區法律服務工作;監督管理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社會法律咨詢機構,管理監督在我區設立的外國(境外) 律師機構。
(七)負責管理全區法律援助工作,承擔區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工作,指導協調區“148”法律服務工作,指導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
(八)指導監督全區司法行政系統依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對外交流合作,承辦司法行政涉港澳臺法律事務。
(九)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信息化建設。
(十)負責局內部審計工作,管理司法行政系統警用裝備,管理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
(十一)負責基層司法所建設,管理、指導基層司法所和司法所工作人員工作。指導、監督管理區法學會、區律師協會、區法律工作者協會、區人民調解協會工作。
(十二)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