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2023〕通行復字第120號
申請人:李某。
被申請人: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并對涉案產品進行性質認定,責令商家履行退一賠三義務。
經審查,2023年9月18日,你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已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后于2023年9月28日撤回該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已于2023年10月8日準予撤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申請人所提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