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區文化廣電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做好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省、市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用于我局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
第三條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和“先審查、后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下列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一)根據保密范圍和定密工作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政府信息;
(二)沒有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三)其他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第五條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信息產生科室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
(二)局辦公室提出保密審查意見;
(三)局分管領導批準后決定公開或者不公開。
第六條對不同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由主辦或者牽頭科室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并須征得其他科室同意后方可公開。
第七條對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須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八條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并按照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后,再予以公開。
第九條擬公開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區分處理,并按照屬于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余部分予以公開的原則辦理。
第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以保密為由不予公開政府信息決定存在疑義的,可以向我局提出申請,我局將說明不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