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236284/2015-00032 | 分類: | |||
發布機構: | 住建局 | 文號: | 號 | ||
成文日期: | 2015-09-18 | 發布日期: | 2015-09-18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城建監察執法權限和期限公示 |
城建監察執法權限和期限公示
(一)城建監察行政執法人員在受委托的范圍內進行城建監察工作時有監督檢查權,調查取證權,對違法違章行為的制止權,責令改正權,對違章作業工具暫扣權,依法實施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權,對違法違章行為實施一般程序行政處罰的建議權。
(二)根據《城建監察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城建監察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三)城建監察大隊對上級交辦、群眾舉報、自查發現或接受移送的各類適用簡易行政處罰程序的安件,必須在受案之日填寫《案件登記表》,在調查、取證、核實、確認后七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滿60日后立卷、歸檔、結案。
因特殊情況不能在上述規定時間內結案的,必須報市建設局批準,適當延長結案期限。
(四)凡適用一般行政處罰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在受案之日起1個月內調查終結并上報,因特殊情況不能調查終結的,必須報市建設局批準適當延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