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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內設機構及職能
來源: 通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發布時間:2019-07-15 10:19 累計次數: 字體:[ ]

根據主要職責,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新聞宣傳、政務信息、機要保密、文書檔案、督促檢查、信訪和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系統思想政治、理論宣傳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工作,歸口管理信息化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信息統計工作,匯總上報高質量發展指標體系涉建監測指標。

(二)人事科。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人員出國(境)管理;指導協調所屬單位的改革、改制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各行業的人才培養和職業教育工作;組織建設工程系列職稱的申報、評審;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能力培訓、繼續教育、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負責系統出國人員政審工作。

(三)財務審計科。負責編制機關經費預決算,審核經費支出;配合有關部門管理和審計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公共資金;配合相關部門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產品價格;負責機關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征收和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非稅收入;負責局系統城建項目經費編制及核撥工作;負責局系統其他經費的核撥工作;監督所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監管協調科)。擬訂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規劃和計劃,組織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政策規定;承擔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信息公開答復法制審核工作;承擔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監督、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辦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案件;組織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的辦理,并限時辦結;組織指導推進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放管服”改革工作;負責做好與區行政審批局的工作銜接;負責事中事后監管事項的牽頭、匯總和評價工作;牽頭“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

(五)住房保障與住房改革科。組織編制全區住房發展規劃和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擬訂住房保障政策,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并組織實施;牽頭建立全區住房保障體系,負責全區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指導棚戶區(危舊房)改造;負責全區住房保障資金、住房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會同相關部門落實中央和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保障性安居的融資、審計和資金清算等方面工作。

(六)房地產業科(物業管理科)。擬訂全區房地產行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擬訂房地產開發、住宅產業化與性能認定、房地產交易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等相關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監管;負責全區直管公房的經營管理;承擔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職責;負責研究落實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政策措施,建立房地產市場監測體系,指導全區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監督房屋產權管理工作。

組織擬訂物業管理政策措施和行業標準并監督實施;負責物業服務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物業服務行業的信用體系建設;參與協調物業管理的矛盾糾紛;指導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和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對住宅裝飾裝修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牽頭擬訂城鎮房屋安全管理政策,指導推進危房解危;指導各鎮(區、園、街道)物業管理和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七)房屋征收管理科。擬訂房屋征收與補償政策文件并組織實施;牽頭編制全區房屋征收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負責全區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征收服務機構、征收評估機構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征收服務機構、征收評估機構的準入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各鎮(區、園、街道)房屋征收矛盾糾紛調處工作;負責對各鎮(區、園、街道)房屋征收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承擔由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相關工作。

(八)工程建設管理科(防震減災管理科)。負責全區建設工程(含人防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監理、檢測、工程造價、竣工驗收等工作;負責區內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監督管理,指導工程項目建設、合同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參與全區工程建設投資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工作;參與審查新建和擴建工程建設投資項目的選址定點;擬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貫徹執行建筑業質量方面的技術政策,推進建筑施工技術革新,承擔國家級、省級工法的推薦;參與全區較大等級以上房屋建筑施工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做好國家級、省級、市級優質工程和文明標化工地服務工作。擬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發展規劃、技術政策和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勘察設計行業和從業人員管理;指導城市設計、建筑設計、工程勘察設計工作;監督管理施工圖設計(含消防設計)審查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防災、防震減災規劃并指導實施;負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設施抗震設防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全區建設工程的抗震加固、抗震鑒定和使用管理;負責全區地震監測預報管理;編制全區地震監測臺網(站)建設發展規劃并監督實施;負責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全區地震群測群防工作,調查核實地震前兆異常;落實震情會商制度,組織編制地震趨勢研究報告;擬訂區級地震應急預案,建立地震應急預案管理和備案制度,指導和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地震應急預案;指導全區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參與地震現場調查和震害評估工作,組織震后建設工程的應急評估;承擔區防震減災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城市建設科(燃氣管理科)。負責編制全區市政工程年度建設計劃并監督實施,參與編制城市建設中長期規劃;負責全區市政工程建設項目的協調、推進和督促工作。組織編制城市公用事業建設各項專業規劃、行業發展規劃;牽頭編制城市建設項目、園林綠化年度計劃,調整年度城市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維護、大中修計劃;制定公用事業管理和規范服務的行政措施,并負責檢查督促;負責城市園林、照明工程、地下管線等的建設管理工作;牽頭文明城市、衛生城市等的長效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城市有機更新、城市雙修等工作。

承擔全區城鄉燃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行業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城鄉燃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專項規劃并監督實施;負責編制城鎮燃氣事故應急預案、應急保供預案,參與燃氣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開展燃氣供求狀況監測、預測和預警工作;負責管道燃氣特許經營管理和中期評估工作;牽頭燃氣經營許可、供應許可的監督管理;牽頭組織開展燃氣經營、燃氣使用安全檢查工作。

(十)城鄉環境科(供排水管理科)。牽頭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環境建設的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海綿城市建設。

承擔城鄉供水、排水行業管理工作;擬訂全區城鄉供水、排水行業的管理制度和辦法并監督實施;負責編制城鄉供水、排水行業的專項規劃、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負責城鄉供水、污水處理行業管理、特許經營管理等工作;負責城鄉供水、污水處理服務的考核和相關財政補助資金結算等工作;負責城鄉供水水質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排水許可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區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整治工作;負責城鄉供水、排水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參與城鄉供水、污水處理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方案審查、初步設計會審工作;參與水價調整與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參與河長制相關工作。

(十一)村鎮建設科。組織編制全區村鎮建設發展規劃,指導村鎮建設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參與全區村鎮規劃的論證、審查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村鎮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與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筑設計與村鎮建設適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示范;指導和牽頭推進美麗宜居鄉村建設工程、特色田園鄉村、重點中心鎮和特色小城鎮的建設;指導全區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的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申報、保護、管理等工作;承擔村鎮建設統計工作。

(十二)建筑市場監管科。擬訂全區建筑業發展規劃、政策并監督執行;負責全區建筑業企業、市政工程施工企業、園林綠化工程施工企業的資質動態管理;負責建筑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和動態管理,負責建筑企業機械設備產權登記和“三類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書考核培訓、證件動態管理和繼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區建筑業企業轉型升級和對外市場開拓;承擔建筑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筑勞務合作的協調工作;承擔建筑業行業統計和年度發展報告工作;負責出區建筑施工、監理企業的管理;指導全區建筑業企業創優工作。擬訂規范建筑市場主體及中介服務機構行為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全區建設市場信用體系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全區涉外建設項目的管理;負責建筑市場信息化建設和管理。

(十三)建材市場管理科(綠色建筑管理科)。負責全區瀝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等生產企業的備案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建筑材料檢測管理;實施墻材革新和建筑節能產業政策、產品目錄;指導全區墻體材料生產、使用的監督管理;引導墻材行業向裝配式建筑材料轉型升級,負責開展新型墻體材料和散裝水泥技術推廣應用、產品認定;推進城鄉“禁粘”工作;承擔區屬破產建材企業職工托管工作,負責處理區屬破產、改制建材企業有關遺留問題。

貫徹工程建設標準和標準設計,擬訂綠色建筑、智慧建筑和建筑節能的政策、規劃并貫徹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項目;指導建筑能效測評和綠色建筑標識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全區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筑節能評估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貫徹執行建設工程安全方面的技術政策;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參與全區房屋建筑、市政園林施工等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開展施工現場安全達標檢查及應急預案演練。

(十五)人防管理科。負責編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規劃并組織實施;參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編制,承擔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人民防空防護等事項的委托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維護管理人防工程,指導人防工程開發利用、防災和安全,監督檢查人防工程平戰功能轉換;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開展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工作。擬訂防空襲預案,配合做好應急支援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及疏散地域(基地)建設,承擔防空警報信號發放和指揮通信保障工作;負責擬訂核應急預案,開展核應急宣傳教育等相關工作;承擔區人民防空指揮部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