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擔規范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編制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二)承擔全區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編制全區住房發展規劃和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牽頭建立全區住房保障體系,負責全區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和省市區住房保障資金安排。
(三)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擬訂房地產業發展和市場監管政策并貫徹執行。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制定房地產開發、住宅產業化與性能認定、房地產交易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等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工作。
(四)承擔規范房屋管理的責任。負責物業服務行業的監督管理。擬訂全區物業管理政策和行業標準并貫徹執行。負責住宅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牽頭擬訂房屋安全管理政策,組織推進危房解危。負責征收行業的監督管理。擬訂房屋征收與補償政策并組織實施。牽頭編制房屋征收計劃并監督實施。
(五)承擔設計行業發展和管理的責任。擬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發展規劃、技術政策和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城鄉設計、建筑設計、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保護區的申報、保護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工作。監督管理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
(六)承擔規范和指導全區村鎮建設的責任。參與推進鄉村振興戰略,指導村鎮建設規劃編制,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的人居環境改善工作。指導全區美麗宜居鄉村建設工程、特色田園鄉村、重點中心鎮和特色小城鎮的建設。指導全區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工作。
(七)承擔執行工程建設標準及標準設計的責任。貫徹落實工程建設全省統一定額、計價依據和工程造價管理規章制度。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八)承擔市政公用事業發展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責任。負責全區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負責全區市政工程施工企業的資質監管;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運行、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照明和生活污水處理工作。參與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九)承擔全區風景園林名勝區和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責任。負責全區園林綠化工程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全區園林綠化行業管理;負責全區園林綠化養護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區園林綠化工程施工企業的資質監管;負責省級、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國家園林城市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
(十)承擔監督管理建筑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制定規范建筑市場主體及中介服務機構行為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區內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監督管理,指導工程項目建設、合同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指導全區涉外建設項目的管理。
(十一)承擔管理建筑業行業、推進建筑業發展的責任。擬訂全區建筑業行業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并貫徹執行。負責全區建筑業企業的資質動態管理。促進全區建筑企業轉型升級、對外開拓市場、參與國際工程承包。負責建筑業行業統計和年度發展報告工作。
(十二)承擔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制定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負責并指導全區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工作。貫徹落實建筑業技術政策。參與全區房屋建筑、市政園林工程施工質量以及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三)承擔推進科技進步、綠色建筑發展、建筑節能、城鄉建筑減排的責任。制定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綠色建筑、智慧建筑和建筑節能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建筑行業科技項目研究和重大建筑節能項目實施。推進全區墻體材料革新工作。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指導建筑能效測評和綠色建筑標識管理。
(十四)承擔全區地震監測預報、抗震防災等責任。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城鄉建設防震減災規劃并指導實施。負責全區地震監測預報管理,組織全區地震群測群防工作。參與地震現場調查和震害評估工作,組織震后建設工程的應急評估。負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設施抗震設防監督管理,指導全區應急避難場所建設。
(十五)承擔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防空指揮通信和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責任。負責人防工程建設管理、指揮通信、警報建設、疏散基地建設、基層人防建設、重要經濟目標防護、人防建設經費籌集、人防平戰結合、人防戰備值班、人防指揮所運行管理,指導群眾防空組織建設訓練。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管理;負責全區公共建筑、工業與民用建筑及城市建設附屬設施、人防工程的抗震設防管理工作。
(十六)組織指導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人才培養、職業教育、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工作。指導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組織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七)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