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236284/2017-00007 | 分類: | |||
發布機構: | 住建局 | 文號: | 號 | ||
成文日期: | 2017-05-08 | 發布日期: | 2017-05-08 | 有效性: | |
名稱: | 南通市政府信息公開公示制度 |
南通市政府信息公開公示制度
第一條 為增強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依法行政,保證政府決策的科學性、公正性,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監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江蘇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和《南通市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和經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是實施政府信息公開公示制度的責任人。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公示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實事求是原則。凡涉及社會發展全局、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決策、重大事項、重要行政措施,在頒布施行前,均應向社會公示。公示內容與黨和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相一致,不涉及黨和國家秘密。
第四條 公示的內容:
(一)政府制定的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
(二)事關全局的重大行政決策;
(三)政府組成部門管理職能及其調整、變動情況;
(四)本市城鄉發展規劃;
(五)財政預決算報告;
(六)政府采購情況;
(七)重大項目的審批和實施;
(八)征地拆遷;
(九)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以及經營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
(十一)稅費征收和減免政策的執行;
(十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十三)公務員招考、錄用及處級干部選任情況;
(十四)社會勞動就業、保障情況;
(十五)重大公共事件的預報、發生和處置情況;
(十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必須公開的事項和其它需要公開的事項。
第五條 公示的形式:
(一)通過政府公報、政務網站等形式公示;
(二)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形式公開;
(三)通過政府信息公開欄等形式公示;
(四)通過印發辦事指南、發放便民冊等形式公示;
(五)其他公示形式。
第六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根據政府信息事項變動情況,及時更改公示內容,確保政府信息公開的時效性、準確性,使焦點、熱點問題及時向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公示。
第七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及時收集群眾的主要意見和建議,認真答復、并作出妥善處理,做到事事有答復,件件有落實。
第八條 凡應公示而沒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規范的,或者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不力而出現違法違紀問題的單位和個人,由監察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追究其行政責任,造成重大影響和不良后果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罰。
第九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物業、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通信、公共交通、民政、金融、保險、證 劵 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公示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二O一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公示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實事求是原則。凡涉及社會發展全局、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決策、重大事項、重要行政措施,在頒布施行前,均應向社會公示。公示內容與黨和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相一致,不涉及黨和國家秘密。
第四條 公示的內容:
(一)政府制定的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
(二)事關全局的重大行政決策;
(三)政府組成部門管理職能及其調整、變動情況;
(四)本市城鄉發展規劃;
(五)財政預決算報告;
(六)政府采購情況;
(七)重大項目的審批和實施;
(八)征地拆遷;
(九)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以及經營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
(十一)稅費征收和減免政策的執行;
(十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十三)公務員招考、錄用及處級干部選任情況;
(十四)社會勞動就業、保障情況;
(十五)重大公共事件的預報、發生和處置情況;
(十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必須公開的事項和其它需要公開的事項。
第五條 公示的形式:
(一)通過政府公報、政務網站等形式公示;
(二)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形式公開;
(三)通過政府信息公開欄等形式公示;
(四)通過印發辦事指南、發放便民冊等形式公示;
(五)其他公示形式。
第六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根據政府信息事項變動情況,及時更改公示內容,確保政府信息公開的時效性、準確性,使焦點、熱點問題及時向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公示。
第七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及時收集群眾的主要意見和建議,認真答復、并作出妥善處理,做到事事有答復,件件有落實。
第八條 凡應公示而沒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規范的,或者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不力而出現違法違紀問題的單位和個人,由監察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追究其行政責任,造成重大影響和不良后果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罰。
第九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物業、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通信、公共交通、民政、金融、保險、證 劵 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公示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二O一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