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題:大件運輸車輛通行證應向哪個部門申請?
答:根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八條大件運輸車輛行駛公路前,承運人應當按下列規定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
(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運輸的,向起運地省級公路管理機構遞交申請書,申請機關需要列明超限運輸途經公路沿線各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由起運地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統一受理并組織協調沿線各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聯合審批,必要時可由交通運輸部統一組織協調處理;
(二)在省、自治區范圍內跨設區的市進行運輸,或者在直轄市范圍內跨區、縣進行運輸的,向該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其受理并審批;
(三)在設區的市范圍內跨區、縣進行運輸的,向該市級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其受理并審批;
(四)在區、縣范圍內進行運輸的,向該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其受理并審批。
2、問題:大件運輸許可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承運人提出的公路超限運輸許可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機構不予受理: (一)貨物屬于可分載物品的; (二)承運人所持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記載的經營資質不包括大件運輸的; (三)承運人被依法限制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未滿限制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問題:大件運輸許可法定辦理期限是多久?
答:根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下列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2米、總寬度未超過3米、總長度未超過20米且車貨總質量、軸荷未超過本規定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標準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屬于統一受理、集中辦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大件運輸的,辦理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二)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5米、總寬度未超過3.75米、總長度未超過28米且總質量未超過100000千克的,屬于本轄區內大件運輸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屬于統一受理、集中辦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大件運輸的,辦理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三)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5米,或者總寬度超過3.75米,或者總長度超過28米,或者總質量超過100000千克的,屬于本轄區內大件運輸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屬于統一受理、集中辦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大件運輸的,辦理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4、問題:大件運輸許可不予許可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一)采用普通平板車運輸,車輛單軸的平均軸荷超過10000千克或者最大軸荷超過13000千克的;(二)采用多軸多輪液壓平板車運輸,車輛每軸線(一線兩軸8輪胎)的平均軸荷超過18000千克或者最大軸荷超過20000千克的;(三)承運人不履行加固、改造義務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