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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通州兩會專題報道
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是本級人大的常設機關。目前,只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才設立常委會,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不設立常委會。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設常委會,也是1979年以后的事。早在制定1954年憲法時,考慮到當時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沒有立法權,而且認為區域較小,容易召集會議,每年召開人代會的次數也較多,規定省、市、縣為兩次,鄉為四次,所以沒有規定單設一個機關進行日常性的工作。后來隨著形勢的發展和變化,尤其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日益加強,地方人大所承擔的任務也越來越重,這就迫切需要設立一個常設機構。因此,1979年7月,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修改憲法的決議和新的地方組織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設立常委會。到1981年底,全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都設立了常委會。
(責任編輯:曹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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